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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顺道物流有限公司、招商局物流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与青岛金顺道物流有限公司、招商局物流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申请再(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金顺道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车辆损失为90万元,二审法院按照强制清算前提下的快速变现评估值认定车辆损失为1758082.3元,缺乏证据证明。二、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合同因再审被申请人未履行“

金顺道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车辆损失为90万元,二审法院按照强制清算前提下的快速变现评估值认定车辆损失为1758082.3元,缺乏证据证明。二、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合同因再审被申请人未履行“给予相应货源”义务而解除,再审被申请人未履行涉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性违约,合同解除系再审被申请人过错导致。一、二审法院判令无过错方再审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其再审请求为:一、请求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二、请求改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依法改判再审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已付款的利息损失(计算至2012年5月3日)26240元,赔偿提车费用150645元,赔偿工人工资599529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680000元,共计2456414元;三、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关于本案车辆的损失计算问题;二是22个月期间车辆是闲置还是被金顺道物流有限公司用于营运盈利的问题。

一、关于本案车辆的损失计算问题。根据《合作经营合同》的约定,合作经营车辆(包括牵引车、挂车、侧帘箱等)共作价为5662214元。后经双方自愿委托,青岛海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3月31日)作出了评估结论,即上述资产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评估价值为5291689元,在强制清算前提下的快速变现评估值为3904131.7元。本案中,2012年9月5日招商物流江西公司前往青岛收回了《合作经营合同》所涉的14辆牵引车、11辆半挂车、4个侧帘箱、4个集装箱和相关车辆行驶手续,并收回了剩余的牵引车配件。按照同一标准的处理原则,招商物流江西公司收回合作经营车辆时,也应当按照持续经营定价。在此情况下,认定联营期间被申请人招商物流江西公司车辆损失,应当以持续经营前提下的评估价值为5291689元为基础,损失为:5662214-5291689=370525元。如果招商物流江西公司未能收回合作经营车辆,而是将车辆变现时,被申请人招商物流江西公司车辆损失为:5662214-3904131.7=1758082.3元,该损失是资产贬值损失,不是折旧。因此,二审法院按照强制清算前提下的快速变现评估值认定车辆的折旧损失为:5662214-3904131.7=1758082.3元,属于认定事实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二、22个月期间(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9月6日)车辆是闲置还是被金顺道物流有限公司用于运输盈利的问题。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联营合同的性质并无不当。根据《合作经营合同》的约定,招商物流江西公司应给予金顺道物流公司相应的货源,该事项系招商物流江西公司的合同义务。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货源不足问题长期多次磋商,足以证明“提供相应货源”应是合同一项重要内容,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招商物流江西公司显然没有完全履行“提供相应货源”的合同义务,招商物流江西公司不提供货源是导致车辆闲置的根源。在原一审法院组织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查时发现,有部分侧帘箱安放在青啤招商物流公司的车上,涉案车辆是否一直停放在招商物流江西公司关联公司青啤招商物流公司停车场内,即是闲置还是投入运营,本案一、二审法院均未予以明确,有待进一步查实。上述事实的查证,应当可以证明是否存在金顺道物流有限公司将车辆投入营运盈利的事实,进而可以判断出双方当事人对损失承担的比例。

综上,招商物流江西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柳 珊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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