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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顺道物流有限公司、招商局物流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与青岛金顺道物流有限公司、招商局物流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申请再(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金顺道物流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招商物流江西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是正确的,但是对于违约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界定却不正确。既然招商物流江西公司根本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是具有完全过错

金顺道物流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招商物流江西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是正确的,但是对于违约方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界定却不正确。既然招商物流江西公司根本违约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是具有完全过错的一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由过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但是,原审判决在处理损失承担时背离了合同法的明确规定,仅仅以车辆处于金顺道物流公司控制之下并有营运收入为由,即判令金顺道物流公司承担车辆折旧费、保险费、年检费、二级维护费等共计1312670.58元,其理由不能成立。二、原审判决未支持金顺道物流公司除已付车款40万元之外的利息损失、提车费损失、人工费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三、原审判决对于涉案车辆折旧费损失的认定明显错误。对于涉案车辆的价值认定是双方共同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结论为车辆持续经营前提下的评估价值为5291689元;在强制清算前提下的快速变现评估价值为3904131.7元。金顺道物流公司不同意进行强制清算前提下的价值评估,涉案车辆在一审诉讼中由招商物流江西公司已经收回继续经营。因此,如果要认定车辆折旧损失,只能以持续经营前提下的评估价值5291689元作为定损依据,故车辆折旧费最多应为370525元,故请求: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五项;二、依法改判驳回招商物流江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三、依法改判招商物流江西公司赔偿金顺道物流公司已付款的利息损失(计算至2012年5月3日)26240元,赔偿提车费用150645元,赔偿工人工资599529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680000元,共计2456414元;四、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招商物流江西公司承担。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合同性质的认定。合同的内容表明涉案合同主要为公路货物运输车辆的合作经营,并非单纯的车辆买卖合同,且招商物流江西公司经营范围并没有二手车买卖,庭审中其也承认公司主要业务是合作经营车辆。而且,除车辆买卖之外双方还存在有其他法律关系。故本案合同虽不属于典型的联营合同,但从其内容及实际履行过程来看,双方仍存在联营性质,可认定属“联营各方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联营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松散型联营。二、关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问题。庭审中两上诉人均认可,涉案合同双方在十月初已进行先期磋商,意见达成一致后先由金顺道物流公司签字盖章,再寄给招商物流江西公司签字盖章,最后落款时间是2010年10月29日。因此,金顺道物流公司对于合同中约定的2010年10月25日应支付牵引车首付款及其他款项是明知的,但金顺道物流公司并未按约支付相应款项,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仅支付40万元,其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此外,根据合同约定,为保证合同切实履行,金顺道物流公司应提供自有财产担保或保证人担保。对此,金顺道物流公司亦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担保,其行为同样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合同约定的“给予相应的货源”。该院认为,从字面上理解,相应的货源显然不能解释为车辆经营所需的全部货源。从合同约定内容来看,金顺道物流公司应首先满足招商物流江西公司指定的业务需求,并自行负责回程货源的组织也表明金顺道物流公司的货源不能全部依赖于招商物流江西公司,而本案合同经营方式是金顺道物流公司自负盈亏,享有收益承担成本,故招商物流江西公司所承担提供货源义务不应是车辆正常经营所需的全部货源。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就货源不足问题多次磋商,表明“提供相应货源”也应是合同一项重要内容,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招商物流江西公司显然没有完全履行“提供相应货源”的合同义务,且招商物流江西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时牵引车首付款等款项时间已过,其并未及时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招商物流江西公司仍将所有车辆交付给对方,其对金顺道物流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是采取一种放任的态度,对于合同最终的解除,招商物流江西公司同样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三、关于合同解除后损失的分担问题。由于合同的解除双方均有过错,故对两上诉人所主张的预期利润损失均不予支持,只考虑双方实际损失。因涉案车辆长期处于金顺道物流公司控制之下,且金顺道物流公司事实上已使用了部分车辆,产生了营运收入,故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期间招商物流江西公司为车辆支付的保险费389470.58元以及年检费、营运证年检费、车辆二级维护费23200元合计412670.58元,应由金顺道物流公司承担。因招商物流江西公司一审并未提供交纳车辆过户费、车辆年审费、车船使用税的相关证据,故对上述费用主张不予支持。而对于经营管理费,因招商物流江西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故其无收取该顼费用的合法依据。本案合同涉及车辆共作价为5662214元,青岛海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3月3l日)作出了评估结论,即上述资产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评估价值为5291689元,在强制清算前提下的快速变现评估值为3904131.7元。因青岛海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系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中介机构,双方应受其评估的约束。结合当时的《汽车报废标准》规定,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8年,按8年时间平均折旧计算,从合同签订到车辆收回的近二年时间,566万元涉案车辆的折旧损失应超过140万元。故从公平原则考虑,合同解除后,招商物流江西公司收回车辆的价值应按强制清算前提下的快速变现评估值予以认定。本案车辆的折旧损失应为5662214元-3904131.7元=1758082.3元。根据双方过错责任的大小,该部分损失由金顺道物流公司承担其中的70%即1230657.6元,招商物流江西公司承担其中的30%即527424.7元。故金顺道物流公司应向招商物流江西公司支付的款项共计1643328.18元。配件由金顺道物流公司另行出资74431元向招商局物流集团西安有限公司购买,现已由招商物流江西公司将剩余的配件按购买时的折价比例作价45709元收回,故一审判决招商物流江西公司应向金顺道物流公司支付车辆配件款45709元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因金顺道物流公司对合同的解除负主要责任,而其占用车辆期间有一定的营运收入,故对其提出的提车费及40万元款项的利息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金顺道物流公司要求对方承担的司机工资损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对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划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金顺道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招商物流江西公司车辆等资产折旧费、保险费、车辆委托年检费、营运证年检费、车辆二级维护费等共计1643328.18元。双方应支付的款项相抵后,金顺道公司还应向招商物流江西公司支付1197619.18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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