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物流江西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对于合同性质认定错误,招商物流江西公司与金顺道物流公司签署的合同实为车辆买卖合同。虽然涉案合同名称为合作经营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条款显示的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实际上应当认定为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二、金顺道物流公司逾期支付首付款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招商物流江西公司并没有放弃追究金顺道物流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金顺道物流公司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一审法院关于“相应货源”认定错误。“相应的货源”应当理解为给予一定数量的货源,但对货源的数量并不承诺足够,并不保证金顺道物流公司正常运营和盈利。四、一审法院关于招商物流江西公司的违约责任认定错误,招商物流江西公司已经履行交付车辆等这些合同的主要义务,也履行了提供相应货源这一合同附随义务,没有任何的违约行为,金顺道物流公司提走车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车辆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经营管理费及招商物流江西公司代为垫付的费用等等,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五、一审法院关于损失金额认定错误。故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五项;二、判令金顺道物流公司承担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9月6日的折旧损失2401044.4元;三、判令金顺道物流公司承担车辆过户费、保险费、车辆年审、二保障费用、车船税、委托年检费、营运证年审费及经营管理费等726279.94元;四、判令金顺道物流公司赔偿车辆占用期间利润损失330万元;五、判令金顺道物流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