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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福奶、翟佑华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属于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对于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中的之间

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属于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对于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中的之间的理解,应当参考产品类权利要求的撰写。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中动电极、静电极之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的方案不一致,权利要求1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由于权利要求2-5直接或者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各自限定部分的内容并没有克服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全新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以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的理解,应当是具体的空间位置关系,并非阻力作用关系。其次,再审申请人对于“之间”的理解是一种扩大化的解释,其目的是将说明书仅公开了弹性阻力装置是拉簧的技术方案的情况下,将弹性阻力装置为压簧的技术方案也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事实上,压簧方案在本专利的原始申请文件中已经记载在原始的权利要求4中,而在实质审查阶段,针对审查员对于压簧方案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审查意见,再审申请人删除了原始权利要求4而最终获得了专利授权。再审申请人的这一删除应当视为放弃了压簧方案,其试图将压簧的方案纳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违背了禁止反悔原则。最后,压簧的技术方案并未在说明书充分公开。本专利说明书以文字和附图的方式充分公开了拉簧方案,再审申请人要将压簧方案也纳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其前提应当是压簧方案必须同样充分公开,而事实上,压簧的方案无法达到本专利声称所追求的电阻的连续变化。(二)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从技术角度,权利要求3不可能与权利要求1合并,从法律角度,权利要求1的弹性阻力装置进一步限定为拉簧的技术方案未出现在说明书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可能从说明书中毫无疑义推想出来,故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两个技术特征的互相矛盾并非简单的撰写失误,而是再审申请人为了将压簧和拉簧均纳入其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获取更大的保护而有意为之。被诉决定和二审判决应当予以维持。

全新公司提交了附件1-3。附件1是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以及意见陈述书,全新公司主张再审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权利要求4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而删除了权利要求4。附件2是再审申请人关于侵权纠纷案件中针对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所做的说明,全新公司主张在该说明中,再审申请人认可,压簧代替拉簧存在结构复杂,成本增加以及短接速度调试困难等缺点,且在专利审查程序放弃与此相关的权利要求是一种明智的选择。附件3为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全新公司主张再审申请人承认本专利追求的是电阻的连续变化。

本院再审查明,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另查明:

(一)本专利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4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无刷自控电机软起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阻力装置为压缩弹簧,压缩弹簧的一端固定在动电极(2)上,另一端固定在静电极(1)上。”针对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权利要求4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公开文本中的权利要求4。

(二)无效审查程序中,全新公司提交的对比文件1是专利公告号为CN2368219Y,名称为一种交流异步电机用无刷变阻起动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了相对运动的静电极(固定电极18)和动电极(活动电极22),以及接线柱6与离心开关(3)的固定电极(18)用导线联接,电极后轴(11)中引出的导线与连接柱(6)联接,静电极与动电极之间的电阻与电枢串接。附图5中有相应标示。

全新公司提交的对比文件5是专利公告号为CN2113569U,名称为:“一种绕线式交流电动机离心开关式频敏起动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了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装置弹簧,所述弹簧的阻力与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距离成反比。附图2中有相应标示。

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是公告号为CN2513282Y,名称为:“无刷自控绕线式异步电动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了动电极、连杆和惯性块组成的可动部件通过弹簧与机壳连在一起。

(三)全新公司提交的附件2中还记载,再审申请人主张的观点是:在侵权纠纷中,被告使用的是压簧,与其专利中公开的实施方式中的拉簧是等同物,但该等同物是一个“退步设计”或者是“迂回发明”。同时列举了本专利使用压簧的几大劣势,认为被告属于故意使用劣质技术方案,但仍然侵害了再审申请人的专利权。

(四)开庭中,各方的当事人均认可,弹性阻力装置是上位概念,包括了压缩弹簧和拉簧。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是否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具体涉及如下问题。

(一)对于权利要求1中“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的理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