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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般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对比文件3中并未公开复用器53接口的设置方式,被诉决定及原再审判决认定“复用器接口必然位于背板上”,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因此,对比文件3既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b,亦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

对比文件3中并未公开复用器53接口的设置方式,被诉决定及原再审判决认定“复用器接口必然位于背板上”,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因此,对比文件3既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b,亦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创造性。

因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3均具有创造性,故其余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的权利要求3-8亦具有创造性。

综上,本院认为,被诉决定对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b的解释错误,其认定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一、二审及原再审判决未予纠正,错误维持第13610号决定,亦有错误,应予撤销。因第13610号决定对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等其他无效理由未予审查,故本案应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行政决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2215号行政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205号行政判决和(2012)高行再终字第29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61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名称为“容错阵列服务器”的01106125.1号发明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一百元,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代理审判员  佟 殊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海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