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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般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般若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还存在如下区别:1.涉案专利中的“整体插头”不同于对比文件3中的电连接器93(以下简称区别3);涉案专利中的“整体插座”不同于对比文件3中的电连接器254a-254d(以下

般若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还存在如下区别:1.涉案专利中的“整体插头”不同于对比文件3中的电连接器93(以下简称区别3);涉案专利中的“整体插座”不同于对比文件3中的电连接器254a-254d(以下简称区别4);2.涉案专利中的“滑道”不同于对比文件3中的接收模块的隔间(以下简称区别5)。

再审判决认为,首先,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记载,键盘、鼠标、显示器、网卡和电源通过整体插头和位于背板上的整体插座可以进行带电插拔连接,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键盘、鼠标、显示器等与整体插头、整体插座的连接关系,该技术特征要实现的技术效果是整体插头和整体插座完成一次性热插拔,实现键盘、鼠标、显示器、网卡和电源的连接。对比文件3公开了各处理单元28具有一印刷电路板,电连接器93与服务器互连印刷电路板68的背面连接,适应于从背板的多个电连接中相应的一个插入或拔除。由此可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整体插头与对比文件3中的电连接器93实现的功能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实现一次性热插拔连接。在此基础上,与电连接器93实现热插拔连接的电连接器254a-254d,与涉案专利中的整体插座实现相同的功能。虽然对比文件3中的鼠标、键盘、电源等位于主板上,但在涉案专利并没有限定键盘、鼠标、显示器等与整体插头、整体插座的连接关系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教导下,实现涉案专利整体插头和整体插座带电热插拔连接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隔间的教导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得到涉案专利中的滑道。

般若公司主张技术特征b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再审判决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数据服务器1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容错阵列服务器)。其包括一个机柜18,多个可热置换的处理单元模块28,其中机柜18有四个背板301-304,有十六个插槽或隔室,各间隔适应于接收模块2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机箱上的滑道)。处理单元模块28包括一主板67,插有CPU、主存储器和I/O适配器卡,每个处理单元28包括一个互连印刷电路板68,电连接至主板67,同时互连印刷电路板68与一电连接器9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整体插头)连接,电连接器93适于与背板301-304的电连接器254a-254d(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d)连接,该处理单元模块28中有多达14个数据移动器201-2014,还有两个控制站221、222,每个处理单元模块28通过四个背板301-304热置换入或出服务器10,控制站221、222在主板67上包括键盘、鼠标、VGA和IDE接口卡66,用于能够通过复用器53连接平板显示器32,键盘34,鼠标和CDROM驱动器50。控制站221、222各包括一个软驱,控制站221、222可通过复用器74访问,这两个控制站221、222中的其中一个作为冗余控制站,因此两个控制站221、222共享一个共同的显示器32、键盘34、鼠标、CDROM驱动器50和软驱,也即多个数据服务器通过复用器共享一个共同的显示器32、键盘34、鼠标、CDROM驱动器50和软驱。每个模块28包括一对以太网I/O适配器卡(EI/O),用于插入主板67。

由上述描述可知,互连印刷电路板68电连接至主板67,同时互连印刷电路板68与一电连接器93连接,电连接器93适于与背板301-304的电连接器254a-254d连接。对比文件3中显示器32,键盘34,鼠标和CDROM驱动器50、以太网I/O适配器卡是通过电连接器93和电连接器254a-254d连接电源的。因此,技术特征b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

(二)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是否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背板上设有软驱、光驱、电源和键盘/显示器/鼠标切换器接口,为多个服务器共用”。

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第7页第2段公开了下列技术特征:“控制站221、222在主板67上包括键盘、鼠标、VGA和IDE接口卡66,用于能够通过复用器53连接平板显示器32、键盘34、鼠标、CDROM驱动器50,控制站221、222各包括一个软驱,控制站221、222可通过复用器74访问。这两个控制站221、222中的其中一个作为冗余控制站”。由此可以看出,对比文件3通过设置复用器,可以实现光驱、软驱、键盘、鼠标、显示器在多个处理单元之间的共享,其作用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切换器相同,而复用器要实现上述功能,则必然包含复用器接口。并且,由于复用器53、74是独立于控制站221、222的,那么复用器接口必然位于背板上。上述技术特征是可以从对比文件3中确定的技术特征。综上,对比文件3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所附加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据此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般若公司不服原再审判决,于2012年6月向本院申诉,其主要理由为:(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b限定了服务器与机箱的连接方式和内容。其中整体插头和整体插座连接,键盘、鼠标、显示器、网卡和电源为并列关系。第13610号决定认定权利要求1的特征b是“键盘、鼠标、显示器……连接电源的”,与权利要求1的内容不符,不符合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不符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二)惠普公司没有对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提出过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员会并未就技术特征b的认定说明事实和理由,专利权人没有机会就此陈述意见,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有关“审查范围”与“听证原则”的规定。(三)惠普公司主张对比文件3公开了技术特征b,与事实不符。首先,对比文件3采用市场上有售的普通电脑主板,其键盘、鼠标和显示器一定是独立接口。其次,对比文件3中“通过复用器53连接显示器、键盘、鼠标和CDROM驱动器”,不是通过电连接器93与背板连接。再次,复用器53位于机柜前面,键盘、鼠标和显示器接口不可能通过电连接器93与背板连接。最后,技术特征b简化了外设接口,具有插拔方便、服务器简单等有益效果,代表了高密度、快速插拔的发展方向,具有创造性。(四)第13610号决定认定对比文件3“复用器必然包含复用器接口”、“复用器接口必然位于背板上”,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本领域的常识。对比文件3中没有有关复用器接口的记载,也没有隐含公开复用器接口的位置,相关内容也不属于对比文件3隐含公开的内容。第13610号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错误。(五)再审判决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技术特征b是否被公开等关键争议未予审理,显失公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般若公司请求本院:1.撤销原再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第13610号决定。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