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福建务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江支行偿还本金54573853.28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99.2685万元自2013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8.4%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1258.954203万元自2013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8.4%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099.162625万元自2013年12月18日起按年利率8.4%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27567.88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江支行负担1141元;福建务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吴建新、薛平花、陈耿、上海强劲产业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林水雄、林玉芳共同负担326426.88元,并共同负担一审诉讼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7567.88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江支行负担1141元;上海强劲产业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林水雄、林玉芳共同负担326426.8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付金联代理审判员梅芳代理审判员杜军 二〇一五年××月××日 书记员 孙 亚 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