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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正远矿业有限公司、蒋汉平借款合(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亦无不当,应予维持。运通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亦无不当,应予维持。运通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63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635元,由上诉人福建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