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亦无不当,应予维持。运通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63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635元,由上诉人福建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