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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正远矿业有限公司、蒋汉平借款合(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运通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严重错误。至少从2009年10月起至2010年3月(包括本案讼争的《借款协议》签订时),蒋汉平是正远贸易和正远矿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及100%持股的股东,一

运通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严重错误。至少从2009年10月起至2010年3月(包括本案讼争的《借款协议》签订时),蒋汉平是正远贸易和正远矿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及100%持股的股东,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该关键事实。《股权托管协议》和《情况说明》是正远贸易在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中提交的证据,运通公司已表示如正远贸易否认真实性,请求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和庭审笔录。蒋汉平对该两份证据的质证意见不置可否,并在关联案件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为(2013)闽民初字第9号]中提交的反诉状中确认其是正远贸易和正远矿业的实际控制人,足以证明这两份证据的复印件和原件是一致的。(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1、蒋汉平作为正远贸易和正远矿业的实际控制人,有权决定该两家公司的所有事宜,其在《借款协议》上的签字既代表本人又代表正远贸易和正远矿业,对正远贸易和正远矿业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无需正远矿业的事后追认。2、即便正远贸易和正远矿业内部存在授权不明,根据表见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蒋汉平在《借款协议》上的签字对于正远贸易和正远矿业也具有法律约束力。运通公司虽然无法提供委托确认书的原件,但该确认书上的公章是正远矿业的公章。运通公司提供借款时,蒋汉平及正远矿业和运通公司的关联公司福州绿力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力公司)尚处在友好合作期,运通公司在蒋汉平没有提供委托确认书原件的情况下,按照正远矿业的指示支付借款亦是符合常理的。3、案涉《借款协议》不违反我国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运通公司已经依约向正远矿业提供了借款,正远矿业应当向运通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蒋汉平对正远矿业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支持运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正远矿业和蒋汉平承担。

被上诉人正远矿业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1、实际控制人问题与本案争议无关,即使蒋汉平是实际控制人也无权代表正远矿业对外借款,且2009年9月之后,蒋汉平已不再是正远矿业的实际控制人。2、《股权托管协议》、《情况说明》是复印件,不具备证明效力。即使该两份证据是真实的,运通公司称获知该两份证据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即2011年7月,而《借款协议》签署时间为2010年3月,因此这两份证据不可能成为运通公司签署《借款协议》时相信蒋汉平具备代理权的理由。因此,调查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对本案审理没有意义。(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蒋汉平无权代表正远矿业签署《借款协议》,正远矿业未签订也未追认该协议,亦未指示运通公司付款或收到过运通公司的借款,《借款协议》对正远矿业没有约束力。蒋汉平和运通公司之间的争议,与正远矿业无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蒋汉平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1、《借款协议》是蒋汉平应运通公司要求签署的,所涉款项与正远矿业无关。《借款协议》是蒋汉平和运通公司的股东倪新光、王志明对此前因重组协议而发生的款项进行确认,将倪新光、王志明已付的所有款项确认为蒋汉平的个人借款,同时倪新光、王志明及其关联公司将祁连山铜业和国源矿业的股权归还给蒋汉平。故蒋汉平同意在收到上述矿业公司股权的情形下,偿还个人借款。2、正远矿业未签署《借款协议》,也未指示过付款,运通公司亦未向正远矿业支付任何款项,故双方之间没有借款关系。运通公司主张的涉案款项与《借款协议》无关,该两笔款项是受蒋汉平指示帮助蒋汉平归还北方矿业的定金,吉顺公司和中银万泰均是北方矿业的关联公司,与正远矿业无关。3、蒋汉平于2010年3月10日签署《借款协议》时已经不是正远矿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其无权代表正远矿业,该协议也未取得正远矿业的授权或追认。4、《委托确认书》没有原件,不能确认其真实性。《情况说明》和《股权托管协议》没有原件可供核对,其他当事人未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至一审庭审结束前,运通公司未向一审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其超过举证期限的调查取证申请不应得到支持。退一步说,即使两份证据是真实的,也不构成运通公司签署《借款协议》时相信蒋汉平具备代理权的理由。(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正远矿业和运通公司之间没有借款关系,蒋汉平也不应承担《借款协议》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各方当事人亦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09年10月19日,蒋汉平手写一份吉顺公司及其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并注明“以上收款单位及帐号经本人确认”。2010年3月10日,蒋汉平和运通公司签署《借款协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