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佳弘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害了赛科玛公司涉案商标图样的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规定,不应予以注册。第33894号裁定和一、二审判决应予撤销。但鉴于赛科玛公司证明著作权权属的部分证据在诉讼阶段提交,故本案诉讼费应由其负担。依据2001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95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793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2)第33894号《关于第4065352号“SECUREMME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赛科玛有限公司针对第4065352号“SECUREMME及图”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200元,由赛科玛有限公司(SECUREMMES.R.L)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翔 审 判 员 钱小红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