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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2013年5月3日、5月10日,青枫公司分七次向鑫亚公司交付不同规格的亚麻棉布、亚麻布、亚麻纱,其中:20*13-635452亚麻棉布143302.80米、15*15-635452亚麻棉布89526.50米、21*13-635452亚麻棉布56628.00米、10*10

2013年5月3日、5月10日,青枫公司分七次向鑫亚公司交付不同规格的亚麻棉布、亚麻布、亚麻纱,其中:20*13-635452亚麻棉布143302.80米、15*15-635452亚麻棉布89526.50米、21*13-635452亚麻棉布56628.00米、10*10-364438亚麻棉布279005.00米、10*10-634438亚麻棉布41292米、101-63"50*54亚麻布56450.40码。青枫公司工作人员李彪,鑫亚公司工作人员龚平、宫立博在以上交接明细上签字确认。鑫亚公司自认青枫公司交付亚麻纱的数量为:28NL亚麻纱2.65吨、26NL亚麻纱10.415吨、24NL亚麻纱25.825吨、24NS亚麻纱1.04吨、15NS亚麻纱6.30吨。

2013年6月4日,双方签订《委托保管货物移交协议书》(以下简称《移交协议书》),主要内容为:鉴于双方于2012年8月25日及之后的货权确认单,现对鑫亚公司委托青枫公司保管货物的交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青枫公司于2013年6月10日前将存放于绍兴仓库的货物全部交付给鑫亚公司(包括亚麻纱、亚麻布、亚麻衫、亚麻染色布)。2.交接方式为双方与仓储方共同清点,清点完的货物,当天办理数量确认手续,清点完毕统一办理仓单变更手续,鑫亚公司取得仓储方签发仓单后视为青枫公司完成移交义务。双方各指派一名授权代表(出具委托书)负责清点工作、代表签署移交手续。3.青枫公司交付货物因品种和数量的差异按双方确认的价格计算,交付货物的价值超过为鑫亚公司保管货物的价值部分,作为青枫公司偿还鑫亚公司欠款(以交接单据为凭证)。如青枫公司交付货物的总价值少于为鑫亚公司保管货物的总价值,青枫公司以现金补足差额,个别产品没有确认过价格的,双方协商确定价格。4.在交接中出现品种、规格、数量差异,双方通过互开发票解决,办理相关手续。5.移交的货物因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造成的损失,鑫亚公司有权要求青枫公司赔偿。6.自2012年8月25日双方签订货权确认单之日起,鑫亚公司承担绍兴库内鑫亚公司货权范围内的仓储费,超过鑫亚公司委托青枫公司保管货物价值部分的保管费由青枫公司承担。7.鑫亚公司负责办理解除如上货物的查封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货权确认单》及《移交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无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应为合法有效。本案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鑫亚公司要求青枫公司交付《货权确认单》项下货物的主张能否成立。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双方虽签订了八份《货权确认单》,就该确认单项下货物建立起了委托保管法律关系,但双方此后又就保管货物如何交付签订了《移交协议书》,该移交协议书确定青枫公司须将“绍兴仓库”的全部货物,包括《货权确认单》项下的货物和青枫公司所有的货物交付给鑫亚公司,交接方式为双方与仓储方共同清点货物,清点后办理仓单变更手续,并就所交付货物因品种和数量的差异按双方确认的价格或协商价格计算,确认其价值后按照货物总价值进行结算。换言之,鑫亚公司主张所交付货物的数量、品种等交货范围均已发生变化,且需要经双方确定货物价值并进行结算后才能予以交付,《货权确认单》项下货物如何交付需受《移交协议书》约束。现双方未就货物进行清点,亦未以共同确认的货物价值进行结算,案涉《移交协议书》所约定的交付条件尚未成就。鑫亚公司虽以双方不能就《移交协议书》项下货物价格协商一致,该协议已不能履行为由,主张青枫公司交付《货权确认单》项下货物,但在《移交协议书》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鑫亚公司既未申请变更《移交协议书》内容,亦未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其仅依据《货权确认单》要求青枫公司交付货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此情况下,该院依法向鑫亚公司释明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但鑫亚公司仍然坚持原主张。因此,鑫亚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鑫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1894.66元,由鑫亚公司负担。

鑫亚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存在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1.青枫公司向鑫亚公司返还符合质量标准的亚麻布1573815.46米、亚麻棉布1228778.36米、亚麻纱204.83002吨;2.对于不能返还原物部分,由青枫公司按《货权确认单》中确认的价格作价赔偿;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青枫公司承担。

其主要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对法律关系认定不清。本案系由八份《货权确认单》确定的保管合同项下的保管合同纠纷,《移交协议书》是双方就《货权确认单》项下保管物如何返还而达成的意思补充,不是双方在保管合同之外另行成立的合同关系。鑫亚公司无权就《移交协议书》单独行使合同解除或者申请变更的权利。另外,《移交协议书》和《货权确认单》都约定返还尚存的原物,不管《移交协议书》是否有效,原物灭失部分的返还可否实际履行,鑫亚公司关于尚存原物部分的返还请求基于物权提出,法院均应支持。

2.未查清尚存保管原物数量。尚存原物数量及《移交协议书》所涉货物的数量是本案必须查明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未予查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