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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秀莲等与江苏帝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秀莲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合同签订后,袁秀莲、刘中厂按照合同要求将租赁物送往工地。根据袁秀莲、刘中厂提交的出库单及入库单计算,从2012年10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租赁费数额为:2012年11月30日租赁费99178.54元,同年12月31日租

合同签订后,袁秀莲、刘中厂按照合同要求将租赁物送往工地。根据袁秀莲、刘中厂提交的出库单及入库单计算,从2012年10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租赁费数额为:2012年11月30日租赁费99178.54元,同年12月31日租赁费11.899137万元,2013年1月20日租赁费77184.39元,同年2月10日至3月31日租赁费19.296099万元,同年4月30日租赁费11.577659万元,同年5月31日租赁费11.963581万元,同年6月30日租赁费11.577659万元,同年7月31日租赁费11.963581万元,同年8月31日租赁费11.963581万元,同年9月30日租赁费11.499116万元,同年10月31日租赁费76838.5元,同年11月30日租赁费73734.26元,同年12月31日租赁费41858.56元,以上合计为138.619838万元,扣除收取的押金3万元,尚欠135.619838万元。根据袁秀莲、刘中厂提交的出库单及入库单计算,架杆(钢管)缺失47136米,十字卡缺失27910个,接卡11810个,转卡18740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缺失架杆的损失为47136米乘以15元等于70.7040万元,缺失十字卡损失为27910个乘以5元等于13.955万元,缺失拉卡损失为11810个乘以5.5元等于64955元,缺失转卡损失为18740个乘以5.5元等于10.307万元;上述合计为101.461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出库单及入库单袁秀莲、刘中厂计算的架杆运费为144980.9米乘以0.15元等于21747元,扣件93860个乘以0.05元等于4693元,两项合计为26440元。袁秀莲、刘中厂计算的拆除架杆、扣件费用及干零活的工人费用合计23.7万元。

2013年6月6日,鄄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鄄建字[2Ol3]22号关于催要鄄城县宏盛公司工程款等款项的函。内容为,东海县建设局:贵县帝都公司2012年11月2日承建了鄄城县工业园宏盛公司项目,项目经理王学运。经查,该项目拖欠工程款、材料款、材料租赁费、劳务工资等款项合计247.497892万元(其中劳务工资116.665万元、木模板费用54000元,钢管65.472892万元,钢筋材料款30万元,塔吊租赁费12.96万元,收取的保证金17万元)。自2013年元月至今,该项目工人多次组织人员到县、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上访,围堵政府讨要工程款及民工工资,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鄄城县县委、县政府、信访部门及我局多次对该事件进行协调均没有结果。特此函告贵局,望贵局给予大力支持,进行协助为盼。附:公司签订的有关合同及有关欠款结算单据。其中包括架杆租赁站的租金结算清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帝都公司、王学运的主体是否适格问题。帝都公司、王学运均辩称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涉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上加盖了帝都公司宏盛公司项目资料章,王学运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王学运称帝都公司宏盛公司项目资料章是由帝都公司刻制后交由王学运使用,帝都公司称帝都公司宏盛公司项目资料章是王学运私刻的,如何保管使用帝都公司不清楚。无论帝都公司宏盛公司项目资料章是帝都公司刻制还是王学运刻制,但由王学运保管使用的事实清楚。根据查明的事实,菏能公司将宏盛公司的车间工程发包给帝都公司,后帝都公司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王学运个人,帝都公司向王学运收取l%的管理费。袁秀莲、刘中厂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王学运有权代理帝都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建筑企业的项目部是建筑企业因经营需要为特定项目所设立的临时机构,项目部所签订的与施工相关的买卖材料、租赁设备等合同,后果应由建筑企业承担,而且涉案租赁设备也用于了宏盛公司车间。综上,帝都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王学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关于袁秀莲、刘中厂主张的租赁费135.619838万元,赔偿缺失建筑器材费101.4615万元,建筑器材运费、装卸费、搬运费拆除人工费用等共计26.344万元以及违约金40万元被告是否应予承担的问题。帝都公司辩称其不是本案合同的主体,上述费用与其无关;王学运辩称因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合同延期,袁秀莲、刘中厂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合同,先行违约,且在租赁物被盗,刑事案件未终结的情况下,应中止本案的诉讼,要求王学运承担上述费用无法律依据。根据上文的论述,帝都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王学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据双方的租赁合同,帝都公司负有妥善使用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在帝都公司长期未支付租赁费且租赁物因保管不善存在被偷盗的情况下,袁秀莲、刘中厂为避免损失扩大收回租赁物并无不妥,且袁秀莲、刘中厂在收回租赁物前多次电话与王学运联系。关于租赁物的数量,王学运只认可程同全在出库单上签字的数量。根据证人陈某、郑某、邢某、庞某的证言,四人均可证实程同全曾委托他人在出库单上签过字,且四人均可证实涉案的建筑器材运到了帝都公司在鄄城县的工地。马化有也认可其受程同全的委托在出库单上签过字,其知道签收的建筑器材是袁秀莲、刘中厂的。因此,对于郭庆乐、霍如光、田国华、朱孟富、马化有签字的出库单应当予以确认。关于袁秀莲、刘中厂收回的租赁物,因保管义务属于帝都公司,在帝都公司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丢失,且原被告双方未对剩余租赁物进行共同清点的情况下,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的提退货物数量以在袁秀莲、刘中厂仓库处清点数量为准的约定,一审法院以袁秀莲、刘中厂自认的入库单数量为准。根据出库单以及入库单货物的数量及记载的时间,依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价格,计算的租赁费为138.619838万元,袁秀莲、刘中厂在扣除被告交纳的3万元保证金后,主张135.619838万元,帝都公司应支付给袁秀莲、刘中厂。关于袁秀莲、刘中厂主张的缺失建筑器材费,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的物品原值,出库单、入库单计算的缺失的物品的数量,计算的缺失建筑器材费共计101.4615万元,对于该损失,帝都公司应赔偿给袁秀莲、刘中厂。关于袁秀莲、刘中厂主张的建筑器材运费、装卸费、搬运费、拆除人工费用等共计26.344万元。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运费、安装费、搬运费、机械安装费等均有帝都公司承担。对于合同约定的架杆、顶丝、扣件、模板锁单次的运费价格,乘以运送的次数及数量,得出的运费为26440元,帝都公司应支付给袁秀莲、刘中厂;对于拆除架杆费用、木工费用以及干零活费用,因袁秀莲、刘中厂仅提交了收到条,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故不予确认。关于袁秀莲、刘中厂主张的违约金40万元。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每月第五日前支付上月发生的租金,逾期未交租金,按所欠租金日万分之八计收违约金,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根据该条计算,违约金数额已经超过了40万元,袁秀莲、刘中厂在本案中主张40万元,应当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