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李卫国等人提出阿斯特克有限公司明知海图标注了养殖区,涉案船舶仍然轻率穿越养殖区并造成损害事故,故阿斯特克有限公司无权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认为,根据海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审查。李卫国等人所提异议涉及阿斯特克有限公司是否有权限制其赔偿责任的实体问题,并不属于对设立基金申请进行审查的内容,故李卫国等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郭金武、刘海忠针对阿斯特克有限公司设立基金的申请提出异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一、二审法院未能全面考察养殖区的位置、两次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作出涉案船舶仅造成一次事故,允许涉案船舶设立一个基金的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 二、撤销天津海事法院(2014)津海法限字第1号民事裁定; 三、驳回阿斯特克有限公司(ASTKCO,LTD)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淑梅 审 判 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