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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涛与辽宁宝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二审期间,上诉人宝立公司提交了五部分证据:第一部分证据为“10份借款合同及形成剖析”,欲证明:1.宝立公司向王荣涛所借款项存在高利息、预扣利息和利滚利;2.王荣涛和宝立公司的借款利息全部进入本金,不存在单

二审期间,上诉人宝立公司提交了五部分证据:第一部分证据为“10份借款合同及形成剖析”,欲证明:1.宝立公司向王荣涛所借款项存在高利息、预扣利息和利滚利;2.王荣涛和宝立公司的借款利息全部进入本金,不存在单独付息的问题;3.王荣涛提供的17份《借款协议书》的数额都是高息形成,诉讼的借款金额虚假;4.该10份合同共预扣利息400.3万元。第二部分证据为宝立公司与王荣涛自2008年8月18日至2014年10月21日签订的412份《借款协议书》,欲证明王荣涛起诉主张的17,590万元是通过412份协议利用高利息、预扣利息、利滚利推算出来的,其中实际存在付款行为的只有36份协议。第三部分证据为“双方真实资金往来情况”,欲证明双方真实资金往来,并证明一审认定本金及利息数额错误。第四部分证据为“一审法院认定王荣涛第三方转款错误部分”,欲证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外人转款事实错误。第五部分证据为2014年6月10日《借款协议书》及《情况说明》、王荣涛一审诉讼中提供的虚假证据及17份《借款协议书》和欠息凭证、王荣涛用车堵门照片,欲证明:1.双方于2014年6月1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及宝立公司出具的收据系受到诱导和逼迫而形成;2.2014年6月10日《借款协议书》已经作废;3.宝立公司偿还的款项均为本金而非利息。

被上诉人王荣涛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不是新证据,其中部分证据已在一审诉讼中提供过,与本案无关,不能证实上诉人宝立公司的主张;从上述证据能够看出宝立公司对双方借贷在当时有详细的记录,能够证明王荣涛要求宝立公司还款以及借贷实际发生的事实;双方款项往来中,曾有宝立公司用支票还款,该支票当即又借贷给宝立公司,不应该视为利滚利的产生;宝立公司所述17,590万元是利滚利形成的,与本案事实、证据不符。

二审期间,经组织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并结合庭审及询问情况,本院认定如下新的事实:

在本院二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王荣涛与宝立公司之间常年存在借款关系,且每一笔借款均对应一份期限为两个月的《借款协议书》,每一份《借款协议书》到期后,宝立公司均从王荣涛处收回并与王荣涛重新签订新的为期两个月的《借款协议书》。本案中,王荣涛与宝立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至2014年10月21日期间签订的17份总金额为17,590万元的《借款协议书》亦是按照此种方式形成。该17份《借款协议书》最早的签订时间为2012年中旬。

二审另查明,宝立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确认其收到王荣涛的实际借款金额为117,688,703.93元,已经偿还王荣涛的款项为277,952,032.99元。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王荣涛与宝立公司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合同关系,各方均应当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义务。本案双方对借款本金数额、宝立公司偿还的款项为利息还是本金各执一词,宝立公司在上诉中亦对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及适用法律提出异议,故本院针对宝立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关于借款本金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

王荣涛主张,依据2014年6月10日《借款协议书》所载明的内容,本案借款本金是17,590万元;而宝立公司上诉认为应当以双方此前412份协议中所载明的王荣涛实际的汇款金额117,688,703.93元作为本案的借款本金。对此,本院认为,王荣涛就其主张已经提交了2014年6月10日其与宝立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情况说明》、2014年6月13日盖有宝立公司财务专用章的17,590万元《收款收据》、宝立公司给王荣涛出具的17张出票日为2014年6月8日至2014年8月6日的,合计为17,590万元的转账支票以及2014年9月30日至2014年10月21日期间双方重新签订的17份总金额为17,590万元的《借款协议书》予以证实。其中,在2014年6月10日《借款协议书》及《情况说明》中均明确记载宝立公司向王荣涛借款的金额总计为17,590万元,且王荣涛已于2014年6月5日前将全部借款以现金及现金转账的方式付给了宝立公司;在《情况说明》中亦载明“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与此前双方之间所签订的17份借款协议系同一借款事项,借款金额系累计相加后写入协议”;在《收款收据》中载明“收款事由:借款17笔借款协议金额总和”。由上述证据可见,宝立公司与王荣涛在长期的借贷关系中,经过多年频繁的借款、还款行为,于2012年中旬开始形成了借款总额为17,590万元的17份《借款协议书》。此后,双方采取每两个月一续签合同的方式延续了该17,590万元借款合同关系,直至2014年10月21日最后一份《借款协议书》的签订,双方依然对借款本金的总额确认为17,590万元。不仅如此,宝立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再次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确认了17,590万元的借款本金数额后,还出具了17,590万元的《收款收据》和转账支票,不仅进一步确认借款本金数额,而且也意图用转账支票偿还该借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