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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本院审查查明:本案专利说明书第1-2页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如下内容:“移动通讯系统子系统之间有各种组网方式,包括链型、树型、环型和星型,其中链型组网信息经过的环节较多,线路可靠性较差。但链型适用于呈带状分

本院审查查明:本案专利说明书第1-2页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如下内容:“移动通讯系统子系统之间有各种组网方式,包括链型、树型、环型和星型,其中链型组网信息经过的环节较多,线路可靠性较差。但链型适用于呈带状分布,用户密度较小的特殊地区,如高速公路沿线、铁路沿线等。其中,链型组网方式可以很好的满足用户要求,大量节省传输设备。普通链型组网如图1所示,包括基站控制器bsc、n个基站bts,其传输信号的步骤为:(1)对于下行链路,信号经e1首先由bsc传输到bts1;(2)bts1从e1传输来的信号中取出有用的数据;(3)bts1把下一级需要的数据转发到下行e1上;(4)bts2从e1接收bts1转发的信号,取出有用的数据;(5)bts2采用与bts1相同的方法,把相关的数据转发给下一级bts3;(6)bts3从e1接收bts2转发的信号,取出有用的数据;(7)对于上行链路,与下行链路采用相同的方式。其存在的缺点是:如果bts1的相关部分出现故障,下行数据就无法通过bts1转发下去,同时上行数据就无法通过bts1转发上去,以至bts2、bts3也无法通话。”说明书附图1和附图2均给出了链型组网的图示,其中基站控制器bsc与基站bts1、bts2、bts3等形成单一级联关系。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华为公司员工冯英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对本案专利中“旁路装置”的功能及其实现方法作了说明。

本院认为,结合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被申请人答辩以及本案案情,本案在再审审查阶段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链型组网”特征的性质及其解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权利要求1的“链型组网”特征;一、二审法院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恰当;中兴公司是否构成许诺销售侵权。

(一)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链型组网”特征的性质及其解释

专利权利要求及其术语的解释,应该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根据其阅读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审查档案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结合本案,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对象。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及说明书对发明目的的描述可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一种实现链型组网e1传输旁路的装置”实际上是指由基站控制器、基站、信号旁路装置组成,各组件之间具有特定连接关系,信号经由特定路径传输的系统。该系统具有实现链型组网e1传输旁路的功能。基站或者信号旁路装置仅仅是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系统的组成部件之一,并非其保护对象本身。

第二,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链型组网”特征的性质。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一个具有特定功能的系统。同时,根据本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链型组网”是移动通讯系统子系统之间的组网方式之一。因此,“链型组网”是对该系统中基站控制器与基站之间、基站与基站之间连接关系的限定,并非对该系统的使用环境或者条件的限定。

第三,专利权利要求1的“链型组网”特征的具体解释。首先,“链型组网”特征与特征e并非同一含义。如前所述,“链型组网”是对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系统中基站控制器与基站之间连接关系的限定。权利要求1的特征e即“信号从基站控制器发出,经由上一级基站发至某个基站再通过空中接口下发到移动台,同时基站控制器接收从移动台通过基站发来的信号”是对信号传输路径的限定。结合本案专利说明书提及的各种组网方式可知,特征e所界定的信号传输路径不仅适用于“链型组网”,也适用于其他组网类型,例如树型组网等。可见,“链型组网”特征与特征e分别从组件连接关系和信号传输路径两个角度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了界定,是两个不同的技术特征,具有各自不同的含义。同时,如果将两者认为是同一含义,则意味着忽略了权利要求的一个必要技术特征。虽然中兴公司在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认可“链型组网”特征与特征e系同一含义,但是权利要求的解释在性质上属于法律问题,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依法对争议技术特征的含义予以明确,而不是迳行认可当事人对技术特征的错误理解。其次,本案专利权利说明书所谓的“普通链型组网”是指不设置旁路的链型组网。根据本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的记载,移动通讯系统子系统之间有各种组网方式,包括链型、树型、环型和星型,其中链型组网信息经过的环节较多,线路可靠性较差,故本案专利提出了增加旁路的方式来解决上述缺陷。可见,本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的“普通链型组网”是指不设置旁路的链型组网。“普通链型组网”在是否设置旁路上与权利要求1的“链型组网”相区别,而不是在组网方式上相区别。最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1的“链型组网”特征的理解。本案专利说明书在列举了移动通讯系统子系统的链型、树型、环型和星型组网方式之后,特别提到“其中链型组网信息经过的环节较多,线路可靠性较差”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了增加旁路的方式来解决上述缺陷。同时,本案专利说明书附图1和附图2所给出的链型组图图示均显示基站控制器与多个基站形成单一级联关系。据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权利要求1所谓的“链型组网”是指基站控制器与两个以上基站之间存在单一级联关系、每个基站不存在其他连接分支的组网方式,并不包括树型组网中某个基站存在两个以上连接分支的所谓局部链状连接关系。否则,树型组网将成为隶属于链型组网的一种特殊组网方式,而非两种并列的组网方式。华为公司关于“链型组网”应当包括任何存在基站级联关系的局部式链型组网的主张难以成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