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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庆利、曲杰与丹东市祥正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本案中,于庆利、曲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万元转让款,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祥正公司亦应履行其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包括提供获取专利权的技术、保证使用涉案技术生产的产品应能满足用户使用

本案中,于庆利、曲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万元转让款,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祥正公司亦应履行其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包括提供获取专利权的技术、保证使用涉案技术生产的产品应能满足用户使用等。在祥正公司提供的涉案技术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获取专利权的技术,于庆利、曲杰使用涉案技术生产的产品无法满足用户使用从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因祥正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致使于庆利、曲杰使用涉案技术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一、二审判决解除合同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此外,一审判决认定,《补充协议》将合同中约定的祥正公司一方的责任及违约条款全部删除显失公平,但并未判决解除《补充协议》。二审判决认为,应当一并判令解除《补充协议》,但未一并判令解除并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并没有独立于《专利技术转让及技术合作协议书》存在的价值,《专利技术转让及技术合作协议书》被判令解除后,《补充协议》的独立存在没有意义。虽然于庆利、曲杰没有提出解除《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认定应当一并解除并无不当。祥正公司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一审法院是否存在违反程序等问题

经查一审卷宗,王竹参加了本案的审理和合议。虽然一审庭审笔录第3页审判长宣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白波、马会敏、王立媛,但第1页记载的合议庭成员与一审判决书记载的合议庭成员一致,且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的代理人均在第1页签名认可。祥正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一审合议庭组成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祥正公司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祥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丹东市祥正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