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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越南VELLPHARM药品责任有限公司许可类审判监督行政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综上,国家食药总局作出的批件号为2010l04265的审批意见通知件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3、5目之规定,应予撤销。vellpharm公司请求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

综上,国家食药总局作出的批件号为2010l04265的审批意见通知件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3、5目之规定,应予撤销。vellpharm公司请求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vellpharm公司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错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90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食药总局作出的批件号为2010l04265的审批意见通知;

三、责令国家食药总局在法定期限内对vellpharm公司提出的“非洛地平控释片化学药品临床试验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国家食药总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晓滨

代理审判员  阎 巍

代理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