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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东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小龙、熊道军、李国辉、李长友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7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西安东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f座8层。 法定代表人:王红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恒源,北京市时代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7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西安东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f座8层。

法定代表人:王红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恒源,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窦艳群,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熊道军,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春场坝1806号。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雷勇,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国辉,男,汉族,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东大口村塔南路49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长友,男,汉族,1964年3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龙区农业路74路院12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小龙,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南府街18号1栋17楼5号(现住西藏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e区301号)。

西安东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为公司)因与熊道军、李国辉、李长友、王小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藏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崇理、代理审判员曾宏伟参加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书记员李洁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6日,东为公司出具四份《委托书》,一份委托西藏熠锦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熠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耕银代东为公司于2009年3月20日在拉萨签署《公司收购协议》;另三份委托熠锦公司、王耕银及江辉代东为公司向熊道军支付受让款。2009年3月20日,宜盛公司与东为公司签订《公司收购协议》。主要内容为: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西藏宜盛矿业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达成并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如下:一、转让标的:宜盛公司将公司全部股权及西藏那曲县扎利铅金矿普查探矿权(探矿证号:t54120080902014961,图幅号h46e008008,探矿区面积23.63平方千米,所处地理位置:西藏那曲县油恰乡)转让给东为公司;东为公司同意受让上述股权及其上的权利义务。股权转让完成后,东为公司拥有宜盛公司100%的股权。二、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一)东为公司同意受让宜盛公司全部股权,具体转让金额为人民币3500万元。(二)付款方式:东为公司须于签订协议当日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万元至宜盛公司指定账户;在协议签订7日内,宜盛公司不得将公司及矿权转让第三方,7日内若东为公司因金品位平均低于4克/吨放弃收购,则宜盛公司退还东为公司所交款项人民币100万元;若东为公司决定收购,则100万元用于相关手续的办理。在宜盛公司股权转让变更及工商手续变更完成之日起7日内,东为公司须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400万元付至宜盛公司指定账户,同时宜盛公司应于7日内向东为公司交接矿山。(三)东为公司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款项汇入宜盛公司指定账户,无论该账户是否宜盛公司所开立,若东为公司按本协议约定向该账户足额汇入股权转让款,均视为东为公司已履行协议约定的款项支付义务。三、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宜盛公司权利义务及保证:1、要求东为公司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2、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及时、无瑕疵地为东为公司办理股权变更工商变更手续;3、宜盛公司保证其转让给东为公司的股权没有权属瑕疵,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没有对外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保证没有第三人对该部分股权主张权利,并保证东为公司免遭第三人追索;同时宜盛公司保证在股权正式变更至东为公司名下之前,不再以其他任何方式向除东为公司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该部分股权;4、宜盛公司保证签署、执行本协议并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各种有效规章;5、宜盛公司承诺本协议签订之前,宜盛公司已将公司财务状况及债权债务情况如实通报给东为公司,具体内容见《债权债务清单》附件。双方确定以本协议签订之日为基准日,宜盛公司承诺对基准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清单》附加所列的、以宜盛公司名义发生的任何债权债务,承担全部权利和义务。(二)东为公司权利义务及保证:1、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宜盛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在本协议生效,并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后,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宜盛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并承担义务。四、违约责任。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收购协议》的宜盛公司落款处加盖了宜盛公司公章,并有熊道军和王小龙的签字;东为公司处加盖了熠锦公司公章并有王耕银的签字,且附注了“西安东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西藏熠锦矿业有限公司盖章”。

2009年3月25日,宜盛公司作出《西藏宜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宜盛公司原全体股东即李国辉、李长友同意将其在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王耕银、杨成宗后退出公司。当日,李国辉、李长友与东为公司授意的王耕银、杨成宗四人签订《西藏宜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李国辉、李长友二人将其在宜盛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王耕银、杨成宗。同一天,宜盛公司新股东王耕银、杨成宗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免去原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李国辉职务,重新选举王耕银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重新选举杨成宗为公司监事。3月27日根据宜盛公司的申请,西藏自治区工商管理局对宜盛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登记。另外,双方在协议中未就涉案探矿权转让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进行约定,该探矿权现仍在宜盛公司名下。

另查明,根据东为公司的书面委托,煜锦公司、王耕银和江辉按照《公司收购协议》约定,先后向宜盛公司指定的账户即宜盛公司、石家庄市永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及熊道军和王小龙账户支付受让款共计3450万元。具体为:煜锦公司于签订《公司收购协议》当日即2009年3月20日和4月1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拉萨市康昂东路支行向宜盛公司以转账方式分别支付100万元和1120万元。4月1日煜锦公司通过上述银行以电汇方式支付石家庄市永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380万元,付款当日即4月1日熊道军和王小龙就上述所收两笔股权转让款共计1500万元(1120万元加上380万元)向东为公司出具了《收条》。3月22日王耕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唐延路分理处以转账存款方式支付王小龙50万元。4月2日王耕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西宁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分四笔(每笔250万元)支付王小龙共计1000万元。4月2日王小龙就上述所收两笔股权转让款共计1050万元(1000万元加上50万元)向东为公司出具了《收条》。3月25日王耕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康昂东路支行以转账存款方式支付熊道军500万元,付款当日熊道军和王小龙就所收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向东为公司出具了《收条》。3月30日江辉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以转账方式支付王小龙200万元,4月1日江辉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以转账方式支付王小龙100万元。4月1日王小龙就上述所收两笔股权转让款共计300万元(200万元加上100万元)向东为公司出具了《收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