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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德康住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普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协议,进行房屋产权交易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明确的。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已经明确普利商城占有范围内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并且约定了交易价格中包含了土地出让金、普利公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协议,进行房屋产权交易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明确的。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已经明确普利商城占有范围内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并且约定了交易价格中包含了土地出让金、普利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为瑞德康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等内容。瑞德康公司已经给付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呼和浩特市房屋管理部门亦已将房屋产权证办理至瑞德康公司名下。上述事实说明呼和浩特市房屋管理部门对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房屋交易行为的认可,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亦证明瑞德康公司已经合法取得普利商城的所有权。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本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旨在维护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和打击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的使用用途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而本案中呼和浩特市政府已经批准了在划拨土地上进行商业开发,由此形成的房地产项目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并未突破呼和浩特市政府的优惠政策的范围和国家土地管理的目的。诉讼发生至今,普利商城占有范围内的土地性质没有能够得到变更,并非瑞德康公司的责任。在原审以及本次再审中,瑞德康公司多次表示愿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本案二审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曾经致函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回函表示如果瑞德康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经审核批准后可以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因此,涉案房屋买卖行为不会造成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控制权的流失和国家利益的损害。普利公司主张涉案房屋买卖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普利商城买卖协议》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普利商城是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划拨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的项目,瑞德康公司通过市场交易已经合法取得了普利商城的所有权。在普利商城所有权已经过户的情况下,普利公司不积极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瑞德康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反而两次提起诉讼,意图收回普利商城,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瑞德康公司愿意缴纳普利商城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未扰乱国家土地管理秩序和损害国家利益。二审判决驳回普利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普利公司协助瑞德康公司办理本案所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既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又保护了国家土地管理利益的做法应当得到支持。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内民一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00元,一审案件反诉费374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内蒙古普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华

代理审判员  丁俊峰

代理审判员  杨心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赫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