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盘山土地中心与天顺公司于2007年12月25日签订《圣诞村项目合作协议书》之后,天顺公司于次日即依约支付项目资金3000万元。2008年1月2日,小里沟村村民代表大会对项目用地征地通过了决议。1月11日,天顺公司支付项目资金1500万元,双方并于5月15日重新签订《圣诞村项目合作协议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与2007年12月25日签订《圣诞村项目合作协议书》相同。期间,棋盘山土地中心并未对天顺公司支付款项的时间和数额提出异议。 2010年9月21日、10月29日,沈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有关会议确定沈阳四环路规划建设方案,案涉土地中一部分被调整用于沈阳四环路规划建设。2011年12月28日天顺公司向棋盘山管委会提交保证函,其内容反映天顺公司在获知案涉项目因整体规划原因不利于项目开发建设后,同意解除合作协议。之后,棋盘山土地中心将天顺公司投入的本金全部返还。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协议的解除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棋盘山土地中心上诉主张因天顺公司违约造成合作项目终止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协议经双方协议解除后,棋盘山土地中心应当返还其占用天顺公司4500万元资金的利息,一审判决根据资金占用数额及相应期间,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案合作项目所涉土地已经无法按照协议约定由天顺公司开发,天顺公司为土地拆迁已经支付的拆迁补偿款426000元应当由棋盘山土地中心返还。办公室租金等其他款项为合作项目正常进行所必须,应当作为天顺公司为履行双方协议已经支付的合理费用,一审判决对上述款项的认定是正确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棋盘山土地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00元,由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