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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天顺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棋盘山土地中心与天顺公司于2008年5月15日签订的《圣诞村项目合作协议书》取代了2007年12月25日的《圣诞村项目合作协议书》。2008年5月15日的《圣诞村项目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棋盘山土地中心与天顺公司于2008年5月15日签订的《圣诞村项目合作协议书》取代了2007年12月25日的《圣诞村项目合作协议书》。2008年5月15日的《圣诞村项目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依据天顺公司于2011年11月11日向棋盘山管委会提交的《关于对棋盘山“圣诞村”项目土地拆迁整理资金进行结算的函》、2011年11月19日的《关于请求“圣诞村”项目资金给予返还的函》、2011年12月28日的保证函,以及2011年11月28日棋盘山财政局向棋盘山管委会提交的报告,结合棋盘山土地中心截至2012年1月4日实际已返还原告天顺公司4500万元的情况,应认定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已经解除。对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天顺公司主张棋盘山土地中心违约,应返还4500万元占用期间利息,给付为履行协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2708862.36元及利息,赔偿可得收益损失3930万元问题。根据2011年12月28日天顺公司向棋盘山管委会提交的保证函,可以认定天顺公司已知案涉项目因省、市政府整体规划,不利于项目开发建设,而同意解除合作协议。棋盘山土地中心也将天顺公司投入的本金全部返还。据此,应认定双方协议的解除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天顺公司主张协议解除系棋盘山土地中心违约所致,以及棋盘山土地中心抗辩天顺公司违约所致,均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天顺公司主张的各项请求以棋盘山土地中心违约为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天顺公司主张棋盘山土地中心违约,曾挪用部分资金,还曾于2009年5月与佳兆业投资(沈阳)有限公司谈合作项目,后将属于“圣诞村”项目的部分用地另外出让给沈阳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用于绿地·国宾府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天顺公司的上述主张无论是否属实,均与合作协议的解除无关。为了公平处理本案,棋盘山土地中心应给付天顺公司已投入的资金4500万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具体资金占用情况如下: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08年1月10日止,占用本金3000万元;2008年1月11日至2008年11月25日止,占用本金4500万元,2008年11月26日至2009年1月15日止,占用本金4110万元,2009年1月16日起至2009年3月2日止,占用本金3810万元,2009年3月3日至2012年1月3日止,占用本金3510万元。天顺公司为履行协议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棋盘山土地中心应予给付。天顺公司主张租赁办公室的租金及水电费1135902元、装修费368960元,购桌椅款106000元,消防工程款22000元,设计费650000元,合计2282862元,上述款项由沈阳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付。沈阳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天顺公司有一定关联,但该公司也是天顺公司授权代支付、代收回4500万元投资款的单位,该公司代天顺公司支付办公场所的相关费用,符合天顺公司的正常做法。天顺公司提供的沈阳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付上述费用的证据,能够证明天顺公司因合作项目所发生的必要费用,棋盘山土地中心应予承担。天顺公司还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部分村民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款426000元,该款项亦由沈阳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付。现合作项目约定的用地在拆迁后已被收回,故棋盘山土地中心应给付天顺公司已实际支出的上述拆迁补偿费。因此天顺公司为履行协议而支付的合理费用2708862元,应由棋盘山土地中心给予补偿。但天顺公司要求棋盘山土地中心承担上述各项费用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天顺公司主张的可得收益损失一节。鉴于双方自愿解除协议,案涉项目又因政府规划而不能履行。因此,天顺公司提出可得收益的评估申请并要求棋盘山土地中心赔偿其可得收益损失,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该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天顺置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5日签订的《圣诞村项目合作协议书》已经解除;二、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天顺置业有限公司4500万元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从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08年1月10日止;以本金4500万元为基数,从2008年1月11日起至2008年11月25日止;以本金4110万元为基数,从2008年11月26日起至2009年1月15日止;以本金3810万元为基数,从2009年1月16日起至2009年3月2日止;以本金3510万元为基数,从2009年3月3日起至2012年1月3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天顺置业有限公司为履行协议支付的各项实际发生的费用2708862元;四、驳回天顺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900元,由天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8925元,由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担72975元。

棋盘山土地中心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根据2008年5月15日《圣诞村项目合作协议》第九条的规定,天顺公司应当在协议签署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用地征地决议后分两次向棋盘山土地中心支付共计7000万元,但天顺公司只支付了4500万元,明显违约;2、因天顺公司违约造成合作项目终止,双方在诉讼前已经实际解除协议,棋盘山土地中心退还了天顺公司投资款4500万元,不应承担相关利息损失及赔偿责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天顺公司承担。

天顺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期间,棋盘山土地中心与天顺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棋盘山土地中心与天顺公司于2008年5月15日签订的《圣诞村项目合作协议书》取代了2007年12月25日的《圣诞村项目合作协议书》。2008年5月15日的《圣诞村项目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棋盘山土地中心与天顺公司对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已经解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