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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圃木园控股与上海福生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市张小宝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综上,本案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福生公司、张小宝公司无本案股东代表诉讼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

综上,本案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福生公司、张小宝公司无本案股东代表诉讼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s55号民事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s3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海福生豆制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张小宝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纪忠

审 判 员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