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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国鳄鱼恤集团有限公司与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审判监督行政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两审法院认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游泳衣、婴儿全套衣”以外的其他商品与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图形”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拉科斯特公司也不持异议,鉴于该项事实认定正

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两审法院认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游泳衣、婴儿全套衣”以外的其他商品与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图形”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拉科斯特公司也不持异议,鉴于该项事实认定正确,本院亦予以确认。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与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图形”系列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衣服、童鞋、运动衫、田径服、防水服等商品,在功能、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两者具有较强的关联性。鉴于拉科斯特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的“鳄鱼图形”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并结合鳄鱼恤公司在香港注册攀附拉科斯特公司商誉的企业名称的行为和争议商标实际使用时有故意造成混淆误认的意图及实际行为等事实,本院认为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游泳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上也难以避免误导消费者或者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衣、婴儿全套衣”商品与“鳄鱼图形”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衣服等商品也应该认定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拉科斯特公司的“鳄鱼图形”系列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第09851号裁定及原两审判决认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衣、婴儿全套衣”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该部分事实认定有不当之处,应该予以纠正。拉科斯特公司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原两审法院对部分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该对本案商标争议重新作出裁定,对于拉科斯特公司提出的争议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商标争议主张,该委员会可以在重新作出争议裁定时进行全面审查,本院在再审程序中不予审查评述。

综上所述,原两审判决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09851号裁定在部分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32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3107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0)第09851号《关于第3150675号“BO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3150675号“BO及图”商标争议案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