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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亚联药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综上所述,亚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综上所述,亚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汕头市亚联药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