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原判关于诉争房产所有权由置地公司转移到西单建行时金悦公司诉请继续履行的《写字楼租赁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认定不清,关于该合同实际上是一般商业合同、不应受“买卖不破租赁”法律规定保护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提字第4590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14645号民事判决以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510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长信汇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二十元,由北京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长信汇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百元,由北京金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长信汇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各承担五千零五十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姜 伟 代理审判员 马成波 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