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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与河南省康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康城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向郑州中院提起诉讼,以双方签订协议后新闻出版学校未向其交付置换土地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无效,判令新闻出版学校返还康城公司

康城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向郑州中院提起诉讼,以双方签订协议后新闻出版学校未向其交付置换土地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无效,判令新闻出版学校返还康城公司依据协议已交付的全部土地或者赔偿康城公司土地现值4000万元,并按照同类土地租金标准赔偿康城公司2004年10月起的经济损失600万元,新闻出版学校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康城公司与新闻出版学校所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系以各自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为标的并约定支付对价以获取对方土地使用权为内容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康城公司用于转让的土地有国家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新闻出版学校用于转让的其原址土地系国有划拨土地,但并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本案中新闻出版学校用于置换给康城公司的划拔土地,至今没有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故双方所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应为无效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康城公司交付新闻出版学校的土地已经作为学校建设使用,无法返还,应当折价补偿。本案中,双方均明知新闻出版学校用于置换给康城公司的土地系划拔土地,康城公司在协议中保证双方土地置换能获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批准,并承诺协助新闻出版学校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负责办理使该地具有土地出让权的相关手续,如因非新闻出版学校原因造成协议不能继续进行,则新闻出版学校所付1700万元做为购买康城公司110亩土地的全部费用。从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对新闻出版学校土地手续不能完成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康城公司所交付的土地价值已有明确的约定,即1700万元,且该款项已由新闻出版学校支付完毕,故对康城公司起诉要求新闻出版学校按现值支付土地价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至于康城公司要求新闻出版学校按照同类土地租金标准赔偿自2004年10月至今的经济损失600万元,证据不足,对其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郑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八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2010)郑民三初字第769号民事判决:驳回康城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1800元,由康城公司负担。

康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诉。

康城公司上诉请求,新闻出版学校向康城公司赔偿损失4000万元,并按照同类土地租金标准赔偿自2004年10月至2010年10月9日的经济损失600万元。二审庭审中,康城公司表示对600万元的损失不再主张。

河南高院二审经审理查明:郑州市城市规划局2005年11月23日对新闻出版学校新校址作出(2005)郑城规建管许字(037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名称:教学综合楼、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及活动中心,3项工程建筑面积为47762平方米。

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2008年7月2日致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豫事文(2008)75号《关于出版中专原址土地划拨给中医一附院使用意见的报告》载明:“省出版中专是出版局下属事业单位,原址在西里路73号,与中医一附院紧邻,占地7.78亩,院内一栋4层主楼,临街有一层门面房约20间,另有一栋中医一附院2层小楼。目前,出版中专已迁往新址,新区占地110亩,出版中专办有土地使用证。原址土地是上世纪50年代省府迁郑时统征土地,属国有划拨属性。2001年出版中专将原址土地以140万/亩的价格转让给康城公司进行商业开发。由于该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该转让协议一直是纸面上的约定,双方始终没有做实质性上的履行。但鉴于出版中专对可能产生的诉讼官司可能产生赔偿责任的担心和顾虑,我们与卫生厅进行了协商,中医一附院表示一旦产生赔偿责任,愿意全部承担。最终,经协商,出版和卫生方面达成以下一致意见:省事务管理局代表政府依法收回出版中专原址土地划拨给省中医一附院使用,省中医一附院补偿出版中专2000万元,并对可能出现的省出版中专因土地诉讼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2009年12月22日,中医一附院致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落实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豫事文(2008)86号文件的请示》载明:一、中医一附院基于新闻出版学校新建设区一期工程外欠款和二期配套工程资金缺口较大,经济十分困难,学校属于公益性组织性质的现实,同意给予新闻出版学校老校区地上建筑补偿和搬迁费3800万元。二、中医一附院与新闻出版学校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新闻出版学校对上述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予以认可。新闻出版学校认可中医一附院因土地置换共向其支付3800万元。

河南高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