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对杜孝君有关股权转让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认为该请求与其前项诉讼请求相矛盾,且没有事实依据,故一审法院没有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杜孝君以夏曙萍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其在提起上诉时认为本案应以四海公司为被告、夏曙萍为第三人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杜孝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61500元,均由杜孝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东川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兴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