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管理费应否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陶清华与王杰安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了管理费。合同的有效与否因工程已经完工而不影响管理费的扣除,且双方约定的管理费并未约定支付条件。一、二审判决认为王杰安在投标、工程施工管理方面投入了人力、物力,工程完工后承担工程质量的质保责任等情况下,王杰安可以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计取工程管理费的认定并无不当。“王杰安拒绝认可工程款致使陶清华通过诉讼等实现权利”的行为如果属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抵消应当收取的管理费。故陶清华的该项申请主张没有相应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陶清华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陶清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洪光 审 判 员 张 纯 代理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 书 记 员 徐 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