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等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一些地方法院推出了不少创新举措,例如,广东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推行“要素式审判”,北京法院在群体性行政案件中实行示范性诉讼,上海、北京等地法院在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探索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等等。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上述试点工作和改革探索已经取得了较好效果,必要时应当及时转化为立法规定。 2、要及时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 目前,不同法院之间、法院不同部门之间忙闲不均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这与人案配比科学性不够有直接关联。不少地方高院建立了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通过以案定员的方式,统筹调整辖区内各法院的法官员额。一些法院积极探索整合内设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缩短了管理链条。有必要在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修改过程中充分吸收有益的经验做法。 结语 民事诉讼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的出现和发展是司法改革应对现实司法需求的结果,实行繁简分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矛盾。 围绕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完善,特别是能动司法理念的贯彻,近年来各级法院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一些具有一定创新或探索意义的实践。在这些创新和探索中,民事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改革实践具有更值得重视的价值。这不仅因为这一实践直面回应了我国基层审判活动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和急迫需求,更在于这一实践建立于可靠而扎实的基础与依据之上。首先是法律基础,构建民事裁判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改革的工作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展开的,不仅没有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内容,而且相关的制度和措施还围绕这法律规定的落实而设计的。其次是经验基础,民事裁判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改革的设计是以深厚的审判经验积累为基础的,各项制度设计都需要依赖大量的审判经验和提炼,并且需要进一步接受实际操作的检验,任何流行的学说或域外既有的模式,都不足以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参照。可以认为,民事裁判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改革的构建过程,也是把成功的审判经验在理性原则指导下汇聚于一体并付诸实践的过程。正因为具有这些扎实可靠的基础,民事裁判繁简分流改革是更富有生命力同时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创新。 鉴于此,笔者在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以司法实践为基础,对民事案件优化审判流程、压缩审判节点的实务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