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速裁的高效原则,速裁案件在立案、庭审、文书制作、宣判等流程上均着力在“简”上下功夫。起诉状、答辩状多采用表格式、填空式或要素式形式;庭审采用“门诊式”庭审方式;判决书采用“令状式”判决,当庭宣判时通常只宣布结果,而无需详细说明理由;除可能调解的案件原则上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使当事人庭后立等可取判决结果;对于当庭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出具判决文书,但应在庭审笔录中注明相关情况;不能当庭宣判的,文书格式也应简化。 二、推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的成效 (一)显著提高审判质效 从实践情况来看,采用简化文书的优点凸现。可以促进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针对标的小、事实简单、权利义务相对清楚的民事纠纷,法官可简化简单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快审快结。简单案件只需套用模板书写裁判文书,方便快捷。 (二)满足了当事人及时获得裁判结果的司法需求 通过繁简分流改革,使得简易案件简易审、简易判,有效避免了简单案件判决长篇大论、制作复杂、晦涩难懂的弊端,较好满足了社会公众对简易案件司法文书简单、明了、快捷、易懂的司法需求,同时有效了缩短了简易案件审理周期,有利于实现了简易案件快审快判目的。由于要素式判决对于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而言具有模板的功能,法官只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填充内容,因此对法院而言不但意味者节省人力物力,还可以有效避免漏查或笔误的情况。在收案大幅上升及在书记员、助理人手不足的情况下,要素式文书会充分体现“多快好省”的效果。 (三)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通过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由承办法官根据案件难易程度,从个体上科学分配自身工作时间和精力,实行简案简办快办,繁案细办精办,进一步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使现有司法资源效能通过科学管理得到提升。通过速裁改革,设立了专门的速裁机构或法官快速审理占案件总量绝大多数的简易案件,让理论水平相对较高的审判人员审理较少的复杂案件,用调解能力较强的人员快速处理矛盾相对简单的案件,相对固定地按繁简案件的比例确定少数人审理简单案件,多数人审理复杂案件的力量配置,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而实现了在法院内部庭室之间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一方面,调解能力强的审判人员审理较简单的案件,可以快速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另一方面,承担疑案审理的审判人员能够集中精力,专攻复杂案件,更有利于从深度和广度上提高审判水平,达到简案快审求效率,繁案精审求质量。文书改革实现了文书制作繁简分流,承办法官可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性质,从个体上科学分配自身工作时间和精力。 (四)指引法官规范化庭审 裁判文书改革不仅限于文书本身,同时也是庭审方式和裁判方式的改革。采用要素式庭审时,法官对于无争议的事实直接确认,无需再对此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庭审时重点针对有争议的部分组织调查。这种庭审方式有助于重点突出快速查明案件事实,不仅增加了庭审效率,也有利于增强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提高庭审质量。同时,对于法官特别是新晋法官,要素表能够起到很好的指引作用,避免庭审漏查事实。 三、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具体实施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运行管理机制不够科学精细 1、案件分流及沟通机制不顺畅 案件繁简分流标准不统一、时限不确定。案件分流是以时间为限还是以案件类型或其他标准为准,没有明确规定,主观随意性和依赖法官能力的因素较大。分流时限不确定,有的把先行调解的一个月期限作为分流期限,有的在先行调解阶段滞留案件较久,加之前后台的庭长、法官缺少沟通机制,造成前后台衔接不畅、产生矛盾,增加当事人对立情绪。 2、管理机制未健全 先调速裁案件作为新机制,在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方面有待完善。流程监控管理办法、法官岗位目标责任制、庭审及文书简化规范等民事审判内部管理制度没有健全,已有制度未得到良好落实。更重要的,先调速裁工作处理案件量较大,应有区别于后台案件审理的合理工作量评估机制、特殊的案件质效考评和法官业绩考评机制,考评标准不能完全等同于后台法官。由于尚处试行阶段,工作指标未经科学机制评估,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以致部分速裁庭法官工作量不饱和,不能有效激发法官办案的潜力。 3、保障配套机制未跟进 速裁庭法官主要进行案件挑选分流和调解工作,这也是受到现有人员配备和繁琐工作程序所限。若以后需要处理法院70%以上案件,则需要在现行基础上,完善每个单元一审一书一助的人员配备,从法官那里剥离行政事务和保全、送达等审判辅助业务,完善先行调解速裁案件审理运行和管理的软件系统。 (二)目标定位与实际情况稍有脱节 先调速裁庭的目标定位一是“快”——快调、快分、快审,兼顾速度与结案数量,用少数人审多数的案件。但从实际运行效果看,分流速度不够快,甚至有的案件滞留速裁庭的时间较长,增加了当事人的不满和后台处理案件的难度。而且,没有实现速裁功能,裁判比例偏低。速裁目标实现的前提条件是案情相对简单、双方当事人都能找到且每一次都能到场、法官能集中精力进行案情了解、调解后及时安排开庭。但现实情况下每天需要首先了解所收案件,进行快速判断后决定哪些案件分流,然后开始通知当事人、调解等工作。每天大量新收案件的到来和分流压力,加之先行调解法律约束力低,当事人配合程度低,客观上使得速裁目标实现比较困难。 先行调解速裁庭的另一目标是先行调解,为案件审理争取一个月时间,在这一个月里,能调解的案件能快速调解结案,化解部分案件,不能调解的也能利用这一个月进行当事人地址确认、当事人诉讼请求固定、争议焦点固定、证据材料固定等工作,为后续审理节省时间,实现质效提升。因为先行调解制度仅在民诉法中有一句话的规定,无后续司法解释和操作规定,难免法律约束力低,法官进行先行调解的权威受到影响,当事人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况较多,法官需要耗费大量时间作释明工作。而且,因为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先行调解阶段所作的放弃诉讼权利、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证据材料等诉讼行为,在后续审理阶段,效力无法固定,换言之,当事人可以随意否认先行调解阶段所作行为,后台法官也无法直接使用先行调解阶段固定的请求、证据等,仍会进行重复审理活动。所以,前文所述的先行调解为审理打下基础、节省时间的设想,除非案情相对简单、双方当事人都很配合的情况,现实中难以实现。 (三)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的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