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状判决对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有很高的要求,而客观上我们的法官队伍尚未达到香港法官们在法庭上驾轻就熟,游刃有余的水准。部分法官认为令状式文书当庭宣判难度较大,另外怕当事人投诉,怕出问题。另有部分法官在适用令状判决时,在庭前根据案情书写好本院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因此造成法官工作量并未减轻的局面。并且当庭照本宣科,不但不能达到我们减轻法官工作量的目的,也容易让当事人误以为未开庭先判决。 (四)独任法官当庭宣判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利寻租问题 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两种权力在运作上既密切关联,又若即若离,二者交织在一起,在取得一定审判绩效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困境。剔除我国传统司法体制中的行政化问题我国多年来进行司法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在已有的现行法院审判资源配置的制度框架下,还权于具体审理案件的法官及合议庭,使法官审判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外在的行政性羁绊,拥有相对独立的审判权 。由于相当部分的令状判决和速裁程序案件的审理是由一个法官单独完成的,判决也是要求当庭宣判,而无须经过审判长审批。摆脱了外在的行政性羁绊的法官审判权,原本应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保持应有的中立性,但是法官独任制在大大降低了审判成本和提高了审判效率的同时,却也很容易引发权利寻租,导致利益衡量天平的倾斜。尤其基层法院是整个法院系统中与复杂的社会、群体等案件纠纷产生联系最为广泛、密切的一级审判机关,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审判管理监督,最终结果则是司法腐败的滋生,法院公信力的降低。 四、完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的对策和建议 (一)大力推广法官专业化审判 1、要强化对法官的专业化培训 民事裁判繁简分流审判机制改革是一项专业化的改革,要加大改革力度,与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密不可分。首先是对立案审查批准法官的培训,使其做到准确地判断案件的难易、繁简、正确地确定程序的适用。其次是对速裁法官的培训,要求速裁法官明确简易程序的原则,特点和目的,同时提高简化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水平。鉴于相当部分一线法官已经有了当庭宣判的经验,应当放开手脚,大胆尝试。除了庭前阅卷,熟悉案情,法官当庭宣判时尽量做到口语化。再次是加强对年轻法官的培训,如院内可召开由资深或专家型法官主持的示范庭,供年轻法官学习令状式判决的庭审技巧。二审法院在审查令状判决上诉案件时,对一审庭审中的认定事实和说理部分应当给予一定的宽容。 2、要确定专业化审判人员 对于案件数量较为集中的类型化案件,如交通事故案件、物业纠纷案件等,实行专业化审判,成立专业合议庭或者专业审判庭,由专业法官进行集约化审理。对于类型化案件中的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可以分别确定不同的审理法官,如成立速裁合议庭或者速裁审判庭审理简单案件,强调速立、速裁、速结、速执。要合理确定轮岗的方式和周期,让专业法官在轮流办理各种类型化案件中加强相互更替、衔接和交流。 3、要健全类型案的快速处理机制 对于简单案件,逐步建立可供法官参考的类型化案件庭审模板、裁判文书标准化说理文库、标准化条文引用文库,整理形成常见类型案件的审理要点。对于复杂案件,健全案例工作制度,参照在先生效判决,减少疑难问题存量。 (二)切实发挥诉讼程序的分流功能 1、要充分发挥不同审理程序对案件的分流作用 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刑事简易程序、和解程序,行政简易程序等。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处理简单案件。 2、要注重完善庭前准备程序 通过召开庭前会议等方式,明确诉讼主张、确定无争议事实、归纳争议焦点、解决程序事项。审判辅助人员在开庭前集中完成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程序性事项的,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时做出说明后可以省略或者简化。 3、要推进庭审方式改革 庭审应当区分无争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依次围绕有争议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提高当庭认证水平和当庭宣判率。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采取“门诊式”庭审方式,集中时间对批量案件快速审理。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诉讼要素相对集中的民事案件,实行“要素式”庭审方式。 4、是要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 对于简单案件,推广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格式化裁判文书,探索裁判文书自动生成机制,简化说理。对于复杂案件,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加强说理。说理要围绕有争议事项展开,积极回应诉讼各方意见,对未予采纳的诉讼主张,应当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三)加快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1、要做好法官队伍的内部挖潜 要“盘活存量”,让优秀人才充实到审判一线。坚持“以案定额”“岗额适配”,根据各自法院审判功能定位和不同审判岗位的工作量,将法官员额向基层法院倾斜,向审判业务任务重的一线业务部门倾斜。 2、要配足配强审判辅助人员 要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办理归档等部分审判辅助事务,通过招录法官助理来协助法官完成业务性工作。要细化审判辅助事务的内容,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型等科学配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比例,完善审判辅助人员管理机制。 3、要完善法院工作人员的业绩评价制度 要将审判效率、庭审和裁判文书质量等裁判相关事务作为法官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将参与审判辅助事务的案件数量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业绩评价结果应该作为职业待遇、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4、构建合理的审判流程及其控制体系,防止审判权的滥用 对独任审判活动为对象的监督与把控,主要应当靠借助审判活动的高度透明和加强信息化建设来实现。具体包括审判流程、案情和审判行为的透明。如全部纸质档案电子化,在内网上相关人员可以看到整个案卷,并借此了解案情,又如可将每一主体参与个案审判活动的情况都有明确的记载。在高度透明的情况下,各主体都把自己的行为置放在其他相关主体的测度与评价之中,并在审判职权确定的格局下形成对各种偏失的矫正。 (四)完善立法固定改革经验 1、要适时修改完善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