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审前重复供述的排除与否直接影响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能够切实得到有效实施。在法律已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下,规制审前重复供述的适用显得更为紧急。由于判断审前重复供述的可采性涉及强烈的价值选择,全部排除的的理念太过僵化及武断,亦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损耗,甚至会降低如今惩治犯罪的强度,太理想化,而全部进行包容则极易放纵潜在非法讯问的泛滥,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对审前重复供述的排除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目前条件下,既要以法律权威为重心,也要以中国现实为依归。 [1] 孙长永,王彪著:《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实证考察》,载《现代法学》2014年1月第36卷第1期,第78页。 [2] 参见龙宗智著:《两个证据规定的规范与执行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万毅著:《论“反复自白”的效力》,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第5期;谢小剑著:《审前重复供述的排除规则研究》,载《法学论坛》2012年第1期;闫召华:《审前重复供述排除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13第2期;林国强著:《论审前审前重复供述的可采性》,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王彪著:《审前审前重复供述的排除问题研究》,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5期。 [3]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3条规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4] 王彪著:《审前审前重复供述的排除问题研究》,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5期第595页。 [5] 陈瑞华著:《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150 页。 [6] 王彪著:《审前审前重复供述的排除问题研究》,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5期第594页。 [7][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张凌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00页。 [8] 陈瑞华著:《比较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5页。 [9] 郑旭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143—144页。 [10] 张颖著:《重复自白的证据能力》,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7期第77页。 [11]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12] 王彪著:《审前审前重复供述的排除问题研究》,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5期第598页。 [13] 林铁军著:《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再完善_以非法口供证明力的阻断为视角》,载《犯罪研究》,2011年第2期第81页。 [14] 谢小剑著:《重复供述的排除规则研究》,载《法学论文》,2012年1月第1期(第27卷,总第139期)第115页。 [15] 闫召华著:《重复供述排除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13年3月第35卷第2期第132页。 [16] 王彪著:《刑事诉讼真实观导论》,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2011年第28卷第406页。 [17] 孙长永,王彪著:《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实证考察》,载《现代法学》2014年1月第36卷第1期,第81页。 [18] 闫召华著:《重复供述排除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13年3月第35卷第2期第133页。 [19] 闫召华著:《重复供述排除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13年3月第35卷第2期第133页。 [20] 张馨,郝银钟著:《四中全会后,如何避免冤假错案——亟待创设检警关系新模式》,载《人民论坛》,2014年第34期。 [21] 李建明著:《刑事证据相互印证的合理性及其限度》,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第28—29页。 [22] 江必新著:《以法学方法论立场阐释个案的裁判规则》,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丛书总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