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抗辩性的特点对律师面对问题的思考能力和逻辑思维,在辩论过程中的应变能力提出的极高的要求,而当前我国缺乏高执业素养辩护律师队伍,无法迎接高素质职业化公诉人挑战,律师素质良莠不齐,从而产生了辩护律师因自身的限制无法为被追诉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的结果。 三、完善有效辩护在刑事诉讼裁判中的可欲路径 (一)加强控辩审三方的有效制衡 我国采取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刑事诉讼模式,但实践中,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接近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要实现有效辩护,其外部环境首先必须加强构建平衡的控辩关系,要完善现行的诉讼构造,加强控辩审三方的有效制衡。对于公诉方,必须防止检方将监督关系与控审关系混为一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司法机关的审判行为进行有利有效监督,检察院自己作为侦查机关的自侦案件,则应当将权利分散,将对于自身行为的监督权交予上级,由上级检察院对其侦查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不再自己监督整个审判活动,其权力受到了专门监督部门的制约,也就保证了法官的中立,控辩双方的平衡。作为中立审判者的法官,对侦查部门侦查程序中侵犯公民权利事件以及侦查程序是否合法也应当作出合理裁判,经过最终裁判的侦查行为如有实体或程序上的不合法,必须予以纠正。对于律师,应当斌予律师与控方同步的、充分和宽泛的调查取证权,完整的辩护权,从而实现控辫均衡,真正做到控辩审三方有效制衡,确保被追诉人的辩护权的行使,作出有效的辩护。 (二)强化法庭庭审作用 为避免法官在庭审前形成对案件先入为主的印象,在庭审中仅只走个过场,或在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有重要影响的法庭调查阶段,只听取公诉方有选择的宣读案卷材料,仅就已有的证据材料有选择的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等以上情况的发生,我国刑事诉讼中可借鉴起诉书一本主义,即公诉机关在起诉时,除公诉书以外,不得向法院附带任何可能导致法官预断的证据或其他文书。防止法官庭前产生预断,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重视辩护律师作出的有效辩护,对于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要予以重视和审查,结合控辩双方的证据和辩词,公正的对事实作出判断认定并作出裁判,使庭审不再流于形式,有效辩护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促成公正判决的作出。 (三)提升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质量 1.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高执业律师的职业道德觉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