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是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最高理想和目标,也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一种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正义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标,而实现控辩平等是刑事诉讼机制的本质要求,控辩双方在力量上的不平等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扭正。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规定了被追诉人、辩护人有辩护的权利,而辩护人的有效辩护、理性的论证不仅强化了辩护权,充分保障辩方的权利,也缩小控辩双方地位和力量悬殊的影响,确保双方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更促使裁判者居中裁判做出客观的判断,从而影响裁判结果的形成,达到实现程序正义的目标。可以说有效辩护对促进程序正义有着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 (四)有助于公正裁判的作出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作为裁判者,应处于中立地位,在刑事诉讼的职能主要是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查明案件的事实,合理恰当的适用法律法规,对案件居中做出裁判,而非仅听信一方之言,片面采纳控方或辩方任何一方的陈述和辩论对案件下定论。 辩护律师作为被追诉人、被告人的权利的维护者,应积极的行使辩护权利,站在被告人的立场,收集例如无罪、罪轻等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庭审过程中呈现,进行有力的举证质证,对案件事实的发现有一定的帮助,能在法庭上灵活应对控方不利于被追诉人的指控,从而能对公正裁判的作出产生积极的影响。若辩护人在庭审上所做的有效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或证据切实合乎案件实情,法官应对其予以采纳,若法官对提出的辩护意见或证据不予采纳时,则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这样不但促使司法审判发展的公正,也为律师有效辩护的作用起到了保障的作用。 二、有效辩护在我国刑事诉讼裁判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当前影响我国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有效辩护的发挥大体可以分为外部环境约束和内部因素制约两大方面,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控辩审三方制衡不足 我国法律在刑事诉讼中虽然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的诉讼权利,但审判实践中,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仍接近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都还远远没有实现控辩双方的平衡,控辩双方还处在一个不平等的地位。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检察院不仅作为公诉机关,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发现司法活动中的不法现象,同时检察院身为监督机关,代表国家来进行法律监督,对审判者、辩方和控诉方三方均享有监督权,这相当于控方监督了自己的司法行为,而在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集于一身的情况下,我们很难预期控辩双方的关系能平等。同时对于法院,目前我国的法院的功能地位仍然是惩治犯罪,这样的功能地位决定了它在刑事诉讼中难以做到居中裁判。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案件有先入为主的有罪的印象,因而就更愿意听取控方的意见,庭审沦为变成了法官与控方就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进行沟通的场所,而辩方的意见经常被忽视,如何保证控辩审三方有效制衡?若法官对案件有先入为主的定罪倾向,在诉讼地位上约等于成为第二控诉人,则辩护人所做的辩护就无参考意义,更遑论有效辩护。法官难以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不仅无法规范公权力的行使,也不能保障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 (二)法庭审判形式化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