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商法

旗下栏目: 商法

论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社会保障性质(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现在扩展农村宅基地的财产权权能,激发农村宅基地的交换价值,为农民从宅基地中争取更多社会保障资源,已经在理论上、市场上、政策上达成默契。下一步所考虑的就是要如何有条件、有限制地进一步扩大农村宅基地规范

  现在扩展农村宅基地的财产权权能,激发农村宅基地的交换价值,为农民从宅基地中争取更多社会保障资源,已经在理论上、市场上、政策上达成默契。下一步所考虑的就是要如何有条件、有限制地进一步扩大农村宅基地规范流转。

  在探索农民增加农村宅基地财产性收入过程中,出现了天津市“宅基地换房”模式,嘉兴市“两分两换”模式,成都市温江区“双放弃”模式,重庆市“地票交易”模式和佛山南海区“土地股份合作”模式。 上述几种扩展农村宅基地财产权权能的尝试,涉及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各有利弊,但不失为有益尝试。

  三、农村宅基地社会保障功能实现进路

  不论如何探索增加农村宅基地财产性收入,都无法回避农户个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组成关系,更无法回避农户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关系。

  集体的利益是本集体成员的集体利益,每个成员个人在集体利益上实现个人利益,都是以承认本集体中其他成员的利益实现为条件的,谁也不得将集体利益完全地转化为自己私人的利益,而排除其他成员利益,因而不是彻底的个人的私权。集体所有权注重对其群体权益的保护,通过保护群体的利益以实现群体中个人的利益,它负担着保障集体成员生存和集体福利的重任。 农户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基本组成单位,其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直接与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收入水平息息相关,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保险涵盖范围与程度不足的农村地区。拿新农合与新农保为例,除了国家和集体缴纳的法定部分外,还需农民自己承担剩余的缴纳比例。但是对于经济收入水平高的村经济集体,比如华西村,村集体完全有能力为集体成员提供更高水平的社会保障,让集体成员实现免费医疗、免费养老、免费住房……

  集体所有权的权能要能够使集体成员从集体土地及其收益中享受社会保障利益,包括集体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和集体福利。农户所享有的居住保障已得益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让渡宅基地使用权,扩展农户宅基地财产性权利的权能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让渡宅基地使用权外的更多其他权能。土地作为重要价值极高的自然资源,在承担基本的保障居住功能之外,完全可以充当现代经济社会中的资本要素,以提高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进而反馈到提升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上来。

  结语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总体相对滞后,保障面较窄,保障水平偏低,与城市存在较大差距。正是由于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水平不同,正是由于城乡一元化尚未全部实现,才凸显出农村宅基地重要的社会保障性质。当然可以试想,在城乡二元结构消除,构建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后,农村宅基地才可能不再是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保障的“吸金池”。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