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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社会保障性质(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农民毕竟已经切切实实无偿占有并使用上了住宅之下的那块地皮,其所享受到的农村宅基地带来的馈赠(社会福利)取决于宅基地的全部价值。虽然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仅体现出了最基本的保障居住功能,其他的财产权权能受

  农民毕竟已经切切实实无偿占有并使用上了住宅之下的那块地皮,其所享受到的农村宅基地带来的馈赠(社会福利)取决于宅基地的全部价值。虽然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仅体现出了最基本的保障居住功能,其他的财产权权能受到大幅度抑制,流转受到诸多法律限制,现在农村宅基地的价值仅展现出使用价值,但宅基地的财产权权能可以随政策、法律的宽松而不断扩充,农村宅基地的交换价值所带来的利益亦可能被农民所享有,因此在当前城乡二元化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村宅基地可以弥补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之间的差距,其所蕴含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容忽视。

  除了理论上农村宅基地财产权权能存在扩张的可能外,市场上对农村宅基地自始不断的需求也是农村宅基地扩展其社会保障功能的有利市场因素。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时是以户为单位,而非以人为单位。随着岁月变迁,一户之内的人数会有增减,还存在农转非、非转农,老人去世,子女参军、升学、迁移等情形,客观上形成了对农民房屋、院落买卖、租赁的“市场化”要求。

  更为关键的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中提到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决定》采取了“房地分离”的改革方式,将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作为各自独立的两类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专属于集体成员的财产,系对成员提供的基本生活资料,处于保障目的之需,仍不得处分;但地上房屋属于农民的私有财产,该房屋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应当予以完备,故而允许抵押、担保和转让。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