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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案例引发的破产债权民刑交叉问题(4)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总之,在公司高管利用公司进行经济犯罪从而给破产企业带来债务时,在该债务是否属于破产债务,在什么范围内属于破产债务上既需要有民商上的考量,又有刑法上的定性,民刑交叉甚至民刑冲突凸显。笔者认为,在破产债

  总之,在公司高管利用公司进行经济犯罪从而给破产企业带来债务时,在该债务是否属于破产债务,在什么范围内属于破产债务上既需要有民商上的考量,又有刑法上的定性,民刑交叉甚至民刑冲突凸显。笔者认为,在破产债务审核的过程中民法没有必要一味的回避刑法,刑法毕竟只是定罪量刑、打击犯罪的部门法,其应当保持应有的谦抑性。对于财产权利的保护,财产性义务的履行应当交给更为专业和精准的民法来判断和解决,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办,把专业的问题交给专业的部门法判断。此外,应当充分关注涉刑事案件债权的审核过程中的公平性,特别是从其他债权人的角度多做考量。

  [1]方庆富,2014年10月,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法院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困境和克服》,第6页。

  [2] 反对者认为即使认定破产债权参与分配,也可以在参与分配后向被告人A某追偿。这种观点忽略了在破产程序具有终局性的特点,企业破产后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由谁来追偿?是否经济、高效?

  [3]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预。”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