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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案例引发的破产债权民刑交叉问题(2)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债务确为破产债务。首先不管从商法上的外观主义还是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来看,破产企业确应为该债务的履行人;其次,依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债务确为破产债务。首先不管从商法上的外观主义还是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来看,破产企业确应为该债务的履行人;其次,依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①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③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④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⑤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⑥)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⑦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⑧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破产企业既为该债务的履行人,且不在此条的排除范围内,应属于破产债务;再次,刑事判决书主要是国家审判机关针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其中附加的要求被告人偿还本金是刑法意义上“打击犯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手段,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对该债权债务的权利、义务精准的判断,因此在判断该是否属于破产债务时不应当受到刑事判决的限制。最后,被告人A某没有盗用公司以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公司债务免除的例外情况应当严格适用,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事实破产企业在管理过程中确有错误,应当将该债务确认为破产债务。

  以上两种观点对于该债无是否属于破产债权进行了分析,笔者更认同第二种观点即该债权确应认定为破产债权。在民刑交叉问题上民法没有必要一味的受限于刑法,在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定性问题上,依据破产法中对破产债权的规定民法完全可以做出独立判断。此外在此类型的刑事犯罪审判中,刑事审判应当保持足够的谦抑性,对这部分的债务的履行和实现交由民事部分审理更为妥当。

  二、申报债务的量确定

  在确定该债务量的问题上对于已经具有的支付的部分利息是否应当在本金中扣除也存在民刑交叉的问题。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