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明确到期债权概念的外延。明确到期债权概念外延的关键则是如何理解到期,即如何阐明已届清偿期?在债权范畴内,关于债务的清偿期限,一般分两种情况讨论:一是双方当事人对债务的清偿期限有明确约定的,则在约定的清偿期届满之时,即为已届清偿期;二是双方当事人没有对债务清偿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此时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但应当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债务人在必要的准备时间到期时,依旧没能清偿债务,则为已届清偿期。 但是,除以上两种较为常见的情形外,目前实践出现了一类新情况,既建筑企业中的未结算工程款是否可以主张为到期债权?关于该问题,目前学界的争论较大,有学者认为未结算的工程款,因合同双方尚未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最后的清理,合同双方尚有一定的工作没有完成,因此不能将未结算工程款纳入到期债权的范畴。但也有学者认为,基于建设工程的实践操作情况,往往在工程款结算时,整个工程主体已经完成,也既合同的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即便有尚未完成的部分,也仅仅是收尾工程或辅助性事务,对于最后的结算金额影响不大,因此可以将尚未结算的工程款纳入到期债权的范畴。 我们在此谨慎的赞同后一种意见,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目前法律实践中,建设工程款久拖不结算的情形非常普遍,如果一律将其排除在到期债权范畴之外,无疑会对当事人行使诉权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如果某些当事人恶意久拖工程款不进行结算,而不将此纳入到期债权,则无论对债权人行使诉权,还是对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均会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损害债权人利益。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并不是所有的未结工程款均应纳入到期债权范畴。法院在审查未结算工程时,如果发现该工程的主体部分尚未完工,或收尾工程将产生较大费用,会对合同约定的总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工程质量方面出现重大瑕疵,存在返工重建情形等,就不应当将该未结算工程款纳入到期债权范畴予以处理。 其次,应明确到期债权的内涵。学界对到期债权的含义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到期债权仅指金钱给付性质的债权,也有观点到期债权不仅包括金钱债权,也可以是以给付种类物或特定物的债权。我们认为,既然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到期债权的具体内涵,依照债权的一般原理及保护债权人权益角度考量,宜将非金钱债权纳入到期债权的内涵范围。 二、关于已保全到期债权执行问题的探讨 目前,随着保全案件数量激增,已保全到期债权在执行过程中亦产生了诸多问题。最为突出的是,诉讼程序中已经对到期债权采取了保全措施,在强制执行前,第三人是否享有异议权?异议期限如何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