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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三联单可否作为欠款证据(4)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原告在本次起诉时,故意将双方签订委托销售协议书的时间写为2013年2月28日,而其提供的证据则明确是同年3月29日,主要目的是想将同年3月17日、3月23日这两车货物纳入合同项下的货款,这更加说明原告在起诉时主观上

  原告在本次起诉时,故意将双方签订委托销售协议书的时间写为2013年2月28日,而其提供的证据则明确是同年3月29日,主要目的是想将同年3月17日、3月23日这两车货物纳入合同项下的货款,这更加说明原告在起诉时主观上有不实事求是的想法,本案可能属于虚假诉讼。但对于法院来说,凭借调查手段很难查清案件事实,只能以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尚欠其三笔货款,再结合其起诉之理由不尽合理,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判决。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