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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三联单可否作为欠款证据(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一般买卖合同拖欠货款以现金方式履行给付义务的交易习惯有两种:一种是买受人将全部货款交给出卖人后,由出卖人将欠款依据交还给买受人;另一种是买受人将货款交给出卖人后,由出卖人出具收款凭证,以此证明买受人

  一般买卖合同拖欠货款以现金方式履行给付义务的交易习惯有两种:一种是买受人将全部货款交给出卖人后,由出卖人将欠款依据交还给买受人;另一种是买受人将货款交给出卖人后,由出卖人出具收款凭证,以此证明买受人已支付货款。因此,判断货款是否已经支付,一般应由买受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经对货款履行了支付义务。但正如本案出现的争议,原告以经被告签字确认的销货凭证及出库单为依据,提出被告未付货款,而被告则认为其按双方的合同约定,已将该三笔货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原告。在双方都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形下,如何判断货款是否支付?除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对原告的诉讼理由进行全面审查,以甄别诉讼之真伪。

  1.出库单是否属于欠款依据

  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2月28日签订了一份塑料桶委托销售协议书,原告以出厂价将塑料桶批发给被告销售。被告于2013年3月17日、3月23日、10月26日三次提走塑料桶,但未与原告进行结算。但法院查明,原告提供的委托销售协议书签订的时间是2013年3月29日,并非原告诉状中所说的2013年2月28日。从双方庭审时对原告提供的出库单及送货结账凭证质证得知,这三份证据系被告向原告提货时,根据原告的要求,被告在原告出具的三联单中进行的签字确认,其真实性双方均予以认可。但该证据能否作为欠款依据呢?笔者认为,不能作为欠款依据。理由是:出库单仅能证明当时被告从原告处提取的货物,包括物品的名称、数量、价格等,但结算则必须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而根据双方的协议,原告还应承担运输费用,如汽油费、过路费、汽车修理费、罚款等正常开支,还应扣除塑料桶破损的退货损失,并按销售金额的2%给被告提成。因此,出库单不能作为欠款依据,只是双方结账的依据。

  2.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一般买卖合同货款履行义务应由被告进行举证,即应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完成结算,并将全部货款支付给原告。本案委托销售协议书对结算方式未作约定,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判断各自陈述之真伪。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当被告将货款交给原告后,原告是不向被告出具收款凭证的,也就是说,确定双方以现金方式履行给付义务的前提下,这时再将支付货款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对被告是不公平的。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