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所得数额”的定义以及如何计算,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补充规定》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规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的条件之一,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将“违法所得数额”解释为“销售收入”,实际上就是“销售金额”。之后,最高法院将其又解释为“获利数额”。由于两高对“违法所得数额”的解释出现差异,导致在司法实践适用中产生混乱。1997年刑法实施后,其中也没有明确“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标准。因此,“违法所得数额”的明确具有认定犯罪,给予司法实践以统一指导的重要意义。我们认为应将“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为在除去成本后行为人所得到的利润。首先,如果将其认定为销售假冒商品后的全部收入,那么势必与“销售金额”相混淆。其次,也不能将违法所得数额与“非法经营数额”等同,否则会架空法律对其的规定。 三、关于侵害驰名商标的认定 我国在修订了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并且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假冒在国际上享有声誉的注册商标不仅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也会使得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大打折扣。我国在立法上十分重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断加快对驰名商标的立法进程,根据《追诉标准》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假冒驰名商标的行为,不论其获得多少非法经营数额,一律按照“情节严重”定罪处罚。要注意的是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驰名商标必须是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