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应建立企业产品保修服务配件保障管理办法,必要时联合外购关键部件的供应商,共同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备件供应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在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注1:包括车长超过6米,且车身结构为覆盖件与加强梁共同承载的专用校车; 注2:包括车长不大于6米,且车身结构为具有车身骨架、包覆车身蒙皮的专用校车。
二、考核要求 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考核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考核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考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3)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3.已通过商用车准入规则考核的企业,不再考核重复条款。 4.监督检查要求: (1)所有否决项,第18条(设计更改记录)、第五部分“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第21条至第30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2)准入考核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3)其它一般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项检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附件3: 汽车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一、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平台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第三部分“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但下属企业应当具有本企业有关专有产品的改进设计能力,具备专有产品总体设计、产品试制试装、专项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能力。 二、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下属企业应具有《准入条件》第二部分“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要求的全面能力。 但对于平台化产品中的汽车底盘、客车车身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涂装等方面统一制造的,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具有《准入条件》第五部分“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面能力,并能够独立实施。 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产品平台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当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人员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4: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 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职务: 电 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填 表 须 知
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 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开展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现场技术考核、管理、监督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并为其考核工作提供方便;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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