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类别 基本特征
1 轻型专用校车 包括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7座,车长大于5米且不大于6米。
2 大中型专用 校车 包括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7座,车长大于6米且不大于12米。
附件2: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一、准入条件
序号 轻型专用校车 大中型专用校车
一 国家相关政策的符合性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三年内无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务院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政府部门予以警告和处罚的记录。
2* 企业设立应当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节能、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3*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 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4 应具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应具有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试验验证设备,以及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5* 申请企业前三年的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3000辆,或者大中型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1000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