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主张引入“破裂主义”一方的代表金洙振律师则认为,“世界各国的离婚制度中,几乎都从‘有责主义’转换为了‘破裂主义’,而(韩国)法院却继续坚守‘有责主义’判决,这样反而使夫妻双方更加反目,对维护婚姻关系没有任何帮助”。 金洙振引用韩国女性政策研究院2012年调查材料称,55.4%的国民和78.7%的专家都赞成在做好保护配偶(受害方)权益的前提下引入“破裂主义”。 另外,延世大学法学研究生院名誉教授李花淑认为,“‘有责主义’原则是基于保护女性受害者和家庭的考虑而制定的,但是现在韩国女性已不再像以前那样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现在已具备了向‘破裂主义’转换的成熟条件”。 李花淑还强调,目前在美国和欧洲国家均使用“破裂主义”来处理离婚问题,即如果婚姻关系破裂,不论谁负有责任,均允许离婚。 对于双方争执激烈的观点,韩国大法院院长梁承泰表示,双方观点均有一定的可取性,很难得出孰对孰错的结论,今后还需更详细的研究、论证,争取得出一个适合当前韩国国情的结论来。 韩国法律界也分析认为,尽管在处理离婚问题上采取“破裂主义”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主流趋势,但是韩国若引入“破裂主义”,则需在完善了保护弱者的相关法律措施的前提下才能实现。 离婚制度难以变革 在韩国社会各界热议如何处理离婚问题的氛围下,大法院如何判决裴某离婚诉讼案,是继续坚守“有责主义”原则驳回上诉维护原判,还是给韩国已持续了50年的离婚制度带来新的变革,一时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 9月15日,韩国大法院以全体法官合议的形式作出最终判决,13名大法官以7:6的极接近表决结果宣判裴某离婚诉讼案败诉,维护二审判决。这也再次说明了韩国大法院自1965年起50年间一直不受理有过错方离婚请求的“有责主义”持续有效。 大法院判决认为,之所以继续维持“有责主义”判决,因当前的韩国社会还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虽然“破裂主义”是世界各国离婚审判的主流,但引入韩国条件还不成熟,为时尚早。 大法院认为,有过错一方破坏了婚姻关系之后,若再进一步提出离婚请求,完全违背了婚姻法中的诚信原则。大法院强调,即使将来韩国要引进“破裂主义”,即当婚姻关系破裂后,在不追究谁有过错的情况下,允许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也必须是在韩国事先补全了社会、经济状况与离婚相关的法律体系之后的课题。 同时,大法院认为,韩国目前还没有制订与夫妻离婚后抚养责任相关的法律条款,于是不能与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相提并论。另外,大法院强调,韩国具有独特的协议离婚制度,如果过错方不想维持当前的婚姻关系,完全可以通过与配偶协商以达到离婚目的,不一定非要经过法院判决。 于是,大法院认为,韩国目前还不具备马上引入“破裂主义”的必要条件,即使将来引入,也要至少等到保障配偶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措施健全之后。 对于大法院的判决结果,韩国法律界均表达了相应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