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有的框架下,刑法在试图编织一个严密的法律体系,其名义上是为了惩罚网络诽谤等犯罪行为,而实际上网络谣言的制造“传播”推动者才是其真实指向。很明显,当前的司法解释在做的是法律漏洞的填补工作。但是,这种法律漏洞属于法律规定的盲区,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不能够进行创设性的解释,否则会造成解释替代立法。寄希望通过创设性的规范解释来补充刑法漏洞是一种舍本逐末的做法。创设性的司法解释是对已经建立的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界限的超越,如果任由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将会导致立法权的萎缩与司法权的过度膨胀。 三、合力而为:刑法只是谣言治理的一个维度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法律尺度下的自由。对利益的追求是每个心智正常人的正当诉求,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恰当地掌握好自己追求的界限,而言论自由也会经常遭到滥用,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可能对他人、社会和国家造成损害。因此,网络谣言就会经常超越言论自由的界限,因为网络谣言往往都是有所指向的,无论是针对人还是公共事件的谣言,都有可能会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 作为大规模、高速度的信息传播平台,互联网的出现为谣言的扩散在两个方面提供了比过去更加便利的条件:一是谣言的传播速度空前加快,监管者常常还来不及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就已呈泛滥之势;二是谣言的可控性降低,造谣者的非实名身份和传谣者的渠道多样性都使控制谣言传播的难度加大,从而可能导致谣言的负面社会效应和社会影响被极大地放大。 但不是所有的网络谣言都是违法的,绝大部分的网络谣言因对个人和社会影响不大、危害较轻,应该属于违反社会道德的范畴,部分网络谣言因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只有部分网络谣言因给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的后果,需要上升到刑罚的制裁。这就需要政策制定者、法律执行者把握好标准,既要打击网络犯罪,又要防止网络本色丢失,切勿顾此失彼,丢失了网络的本色,否则只会得不偿失,令网络黯然失色。 因此打击网络谣言把握治理介入的时机和限度,不能一概而论,一刀切,在刑法治理介入之前,从个人到行业,再到政府都需为之付出努力。 (一)社会治理的介入方式 谣言捕风捉影、似是而非,带有很强的迷惑性。但谣言之所以成为谣言,就是因为它缺乏事实根据。因此,事实与真相是谣言的天敌,只有用事实才能打败谣言。而这需要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共同努力。 1、建立网络实名制。必须看到,网络造谣传谣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造谣者和传谣者的侥幸心理。由于可以用编造的虚假身份在网络上发表言论,造谣就可能成为那些在扭曲的阴暗心理支配下采取的自认可以规避法律惩罚的行为。在更为宽泛的层面看,一个勇于为自己言论负责的人不会千方百计隐匿自己的身份。由此也可看出,微博客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制度值得充分肯定和大力推广,论坛、博客、社交网站都应大力推广这一做法。 2、开展理性的公民教育。互联网造谣传谣信谣现象的背后,折射出我国对理性公民教育和养成的不足。正是理性价值判断的缺失,才会有大量的网民在接受信息时不加选择或没有能力进行理性选择。因此,要切实防止网络谣言对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最终需要我们培育理性的公民和理性的网民,引导广大网民提高媒介认知力、信息鉴别能力,使网络谣言失去生存空间,使网民在面对大量的信息冲击时不致迷失自己,不致受到欺骗和蛊惑而不自知,使网络谣言能够在不盲信盲从的受众面前不攻自破。 3、加强行业自律。网络媒体从业人员和广大网民是维护网络安全的主体,也是保障网络安全的重要力量。面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网络媒体要增强危机意识、忧患意识,进一步增强自律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主动提高网络安全水平。互联网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律建设的带头作用,完善自律机制,扩大自律范围,引导业界依法、诚信、文明办网,形成安全有序的经营服务环境。互联网运营企业、各类网站都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工作,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健全内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要广泛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网络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网络安全的良好风尚。大力培育具有社会责任感、经营规范的网络公关龙头企业,树立行业标杆,引领行业发展。 4、加强网络诚信建设。网络安全的基础在于诚信,互联网的发展依赖于诚信。目前,网络空间存在传播谣言、发布虚假信息等失信行为,对社会和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必须加快网络诚信建设。重点新闻网站要发挥带头作用,和其他网站共同努力,将法律规范、舆论监督和行业自律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网络诚信体系,形成诚信为本、守信光荣的良好风尚。 5、信息发布准确、透明。有效治理网络谣言,首先应当坚持信息透明原则,在保持信息畅通和信息公开的情况下,多做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网上的信息更是浩如烟海。面对各种各样的信息,网民往往无所适从,难以鉴别真伪。政府是社会各界中最大的信息资源占有者,各级党组织和政府掌握着大量的社会、经济、文化信息以及全部的政策和法律信息。要树立信息源权威,针对网络中刚刚出现的网络谣言苗头,准确、及时、详细地在网上公布所掌握的信息,抑制网络谣言的影响和泛滥,确保公众掌握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 (二)刑法治理介入把握的限度 作为众法之保障法,《刑法》因其刑罚措施的严厉性被定位于最后手段。在介入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规制时,《刑法》需保持一定的限度,应避免《刑法》的过度介入而侵占了其他救济机制的合理空间。 因此,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当成为我们合理把握《刑法》介入限度时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1、罪行法定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