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国际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理性视角下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2)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网络谣言具有隐蔽性、炒作性、攻击性、报复性、宣泄性、诱惑性、强迫性等特点,已成社会‘毒瘤’。”网络谣言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它不仅会影响到个人,更会危害到社会稳定,甚至是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认为“网络谣言具有隐蔽性、炒作性、攻击性、报复性、宣泄性、诱惑性、强迫性等特点,已成社会‘毒瘤’。”网络谣言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它不仅会影响到个人,更会危害到社会稳定,甚至是国家安全。

  1、阻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也是社会矛盾的高发期。一些转型期特有的社会矛盾,往往成为网络议题设置的重点,譬如贫富分化、资源分配不平衡、腐败问题等内容的点击率很高。网络谣言借助这些社会矛盾引发的具体事件,充分利用广大网民的猎奇心理、仇视社会的心理,以谣言方式掩盖事件的真实情形,对社会信任体系产生极大的撕裂作用。网络谣言通过瓦解事实真相的方式,对社会信任体系产生摧毁性的巨大负面作用,一些社会的阴暗面被无限制地放大、扩散,从而不断导致矛盾的激化,甚至无中生有进行恶意的攻击,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极大的威胁,让民众对政府和社会丧失信心。网络谣言总是偏好负面信息,试图用“坏消息效应”不断瓦解事情真相,不断摧毁社会信任体系。

  2、干扰人民群众正常生活。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年底,我国网民的数量已经达到了6.49亿人,随着移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我国通过手机上网的人数急剧增加,目前手机网络用户已达5.57亿人。庞大的网民、庞杂的声音汇聚成一个错综复杂的舆论场。在当前“人人都有麦克风、时时刻刻都发言”的自媒体、微信息时代,网络事件引发现实社会中的实体事件,网络中的一个不负责任的谣言,非常容易成为社会恐慌的爆发点,对民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比如,海南省“毒香蕉”事件,网络上曝出海南的香蕉有毒,导致香蕉的价格从每市斤1元多降到了0.2元多,不仅影响蕉农的收入,而且对民众的生活产生严重干扰。

  3、损害国家和政府的形象。网民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不需要像传统媒体一样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导致网络上的信息真假难辨,无法真实而全面地反映事件的全貌,政府形象受到极大损害。网上恶意传播虚假信息已成为一个极为庞大的产业,利益的驱使使得这个产业已渗透到互联网的各个角落,并形成一批“水军”。他们有组织地制造事端,混淆是非,引领网络舆论,谣言惑众,这些谣言既有对公民个体、社会组织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不仅侵害个体权益,污染网络生态,更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在西方敌对势力插手或者指使下,一些别有用心者经常将网络谣言的矛头指向党和政府,尤其是一些试图在意识形态领域搞破坏,试图通过散布谣言不断攻击我们党和社会主义道路,抹黑我们党和国家的历史和领导人。

  二、适时而生: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现状研究

  网络谣言具体其社会危害性,就必然会产生其相对应的法律规制,网络言论自由是在法律规制之下的自由,网络言论自由过界就会衍生成网络犯罪,会给网络秩序带来不稳定因素,刑法的介入,就是为了维护网络秩序的稳定,但同时又要保持法律理性。

  (一)我国现行网络谣言刑法治理

  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危害国家安全,造成经济损失,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名誉权或者财产权。我国刑法与网络谣言相关罪名主要集中在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上。罪名体系清晰而简单,旨在制裁两类谣言:诽谤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要针对特定个人、商业单位、商品的谣言,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针对的是不特定个人、单位、产品的谣言。

  在制裁网络谣言方面,我国除了《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传统法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也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仍然存在不足。为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该类行为的司法适用。

  从目前我国刑法的法律规范分析,可作为打击网络谣言法律渊源的有两类,一是针对网络谣言可以直接适用,直接可适用的罪名主要有: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商品声誉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以及战时造谣惑众罪。上述罪名一般均能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谣言进行适用。在专有罪名体系之中,可以直接适用具体罪名对编造网络谣言的行为人进行处罚。二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中还包括一些非专有罪名用来惩罚利用网络谣言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利用网络谣言实施上述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这些罪名同样可以用来惩罚编造网络谣言、传播谣言的行为。以上制裁网络谣言的专有罪名与非专有罪名共同构筑了我国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区别适用。

  (二)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偏差

  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增加了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对于网言论诽谤罪的入罪标准进行了细化,更具有操作性,但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偏差。

  1、忽略了网络谣言的积极意义。网络谣言是危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的毒瘤,国家运用刑事手段治理网络谣言不遗余力,对网络谣言所产生的诸多副作用的不能容忍。但是,从性质上而言,谣言可能为假,亦有可能为真; 就功能而言,为假的谣言可能会对当事方产生恶劣的不利影响,而为真的谣言则可能澄清含糊的事实、揭示被遮蔽的真相。也正因为如此,不能将网络谣言的危害过分放大,不能因为网络谣言中所伴随着的危害行为而忽视了其中所蕴含的积极要素。

  网络谣言未必就是代表虚假、谬误、捏造、居心叵测等,也未必就是 “精神道德毒品”。在我国社会参与不够健全、社会大众诉愿机制欠缺、重要公共议题信息不畅通、匮乏甚至是刻意模糊化的背景下,不得不承认的客观现实是,网络谣言也是社会大众参与社会治理,表达普遍社会诉愿,实现信息私力救济的一种重要方式。

  2、治理绝不是制造寒蝉效应。现在社会上有一种不良倾向,就是有些权力部门动辄说某种言论是谣言,意图是煽动社会不满,并动用公权力以此治罪,这是一种极其愚蠢的举动。言论只有在散布恐怖信息、煽动叛乱、反抗等行为并构成“明显且现实的危险”时,才构成犯罪,把一些政治言论当做教唆煽动,是最大的不宽容,以此治理,会让国民噤若寒蝉,道路以目,整个社会失去反思的能力,也失去活力。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