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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困境及破解之道(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2
摘要:司法机构资源缺乏限制其职能发挥。一方面,基层司法系统的运行成本比较高。同样类型的司法审判案件,在城市和乡村社会中产生的相对成本是不同的,在城市地区,由于涉及的经济利益量往往高于乡村社会地区,在处理这

司法机构资源缺乏限制其职能发挥。一方面,基层司法系统的运行成本比较高。同样类型的司法审判案件,在城市和乡村社会中产生的相对成本是不同的,在城市地区,由于涉及的经济利益量往往高于乡村社会地区,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法律更愿意用来解决城市社会中发生的商业性案件。而对于乡村社会中的一些民间纠纷和低度利益量的案件,制定法本身对于这些地区的眷恋程度是十分不情愿的。可见,在经济理性的驱动下,司法改革和司法独立也具有逐利的动机,一些司法资源不屑于流向缺乏商业元素的乡土社会中,这一理念带来的结果就是司法资源分配的不均衡,这表现为乡村基层司法机构的经济资源缺乏。

另一方面,基层司法机构缺乏法律专业人力资源,法学院毕业生出于多种因素考虑,一般都不愿意到基层司法机构去工作。首先是收入,同样是法学院毕业生,如果进入大中城市的司法系统工作,其收入肯定要比基层的高。其次,从当官的角度讲,由于中国的行政级别制度,进入高级别的单位升职速度大大快于基层系统。最后,还有其他非货币、非升迁因素。非货币的因素很有可能就是所谓的城市情节,当前的大学毕业生往往会更加愿意待在自己长期读书的城市里,即使在城市里要接受一定的生活成本压力,但一种情节在促使其形成这种理念。城市生活的便利与繁华确实在很多方面是优于乡村社会的,故会表现出足够的吸引力。司法资源对于司法权力的运作是一种基本的保障,在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无法充分保障的环境下,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必然会受到影响,这对于司法工作的质量必然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在推行司法改革和司法下乡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该因素对司法工作的不利影响,统筹多方面因素,推动司法工作和司法改革的良性有序进行下去。

司法改革以及未来的发展路径

笔者认为,问题决定对策,对策决定路径。按照苏力的观点,“中国基层司法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既有本土资源性因素,又有外来法律自身因素。”③这些问题直接决定应对之策,对策直接决定中国基层法治化路径。基层法治化是整个国家法治化的基础,通过基层法治化来推动国家法治化的进程,这对于依法治国理念与实践的推行,显然有着积极地推动作用。

加强国家整合,实现司法权力运作空间一体化。国家权力渗入社会各个角落是国家治理者不懈努力的方向之一。众所周知,我国幅员辽阔,国民构成比较复杂,各地区自然、人文等方面均有差异,这对实现国家有效治理带来困难。因此执政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整个国家有效整合,才能够实现国家社会政体的健康、良性发展。国家整合主要表现为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维度上能够进行有效地整合,其中多个部分和要素能够在执政者的意志下按照一定的轨迹进行运转。国家整合的主体是控制国家资源的国家治理者,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主体维护自己统治、实现国家有效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打破司法权力在国家部分地域受自然空间、人文空间的限制,国家治理者有必要通过经济、文化、法律等手段渐进推行措施来淡化空间界限,实现这些空间之间积极互动与融合。国家整合的过程就是国家权力运作空间整合、一体化的过程,只有实现权力运作空间的一体化,国家权力渗入到社会的过程阻力才会大大缓解,国家与社会的融合才是深层次的。

在实现国家权力运作一体化的过程中,应本着人文和地理双向推进的原则,在地理空间上,司法权力要进行资源下沉,将司法机关进行分散化处理,打通司法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司法机构的资源没必要过度集中,可以将一些司法机关的办事机构或服务组织设置在村社级单位并配备1到2名司法员。在应对人文空间的影响时,国家应加大司法性宣传普法力度,让更多的群众知道司法改革与发展进程中法律规范和程序规章,增强其理性思维和捍卫自身权益的主动意识。要以法律规范的普及来带动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在日常行为逻辑中学会用法律思维来处理矛盾和纠纷。

改革司法机构运行制度,优化其结构。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观念和制度层面,司法独立是一种观念,更是一种制度。在观念上,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一种职业精神和理念,这种精神和理念能够支撑起在自己的岗位上按照岗位思维而非个人思维参与到司法审判的相关工作中去。

在制度上,主要强调相关法律和规则对司法工作的约束力,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来安排自己的行为,避免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目前学术界对司法独立的研究一般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司法审判程序改革,剥离司法裁判过程中干涉性力量。如剥夺人大、政法委、地方政府等权势对司法裁判的干扰。二是实现司法系统财权、人事权的独立,司法系统要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司法工作人员的收入不受地方财政限制。司法系统的人事任命也要有所变革,法官可以终身制、高薪制,限制地方对司法系统内部人事的干预。

司法独立必须有其制度性支持和保障,司法系统要建立起自身独立的一套制度体系,避免其他因素对其的干扰,在司法实践中若有其他力量试图干涉司法系统,司法工作人员有保护和审慎使用自身权益的制度依据和相关力量保障。另外,司法人员不应对地方产生依赖,这里的依赖主要指的是地方财政的支持,司法系统自上而下的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应该均有中央财政支持,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自上而下予以保障,避免地方司法系统因经济资源的缺乏而陷入无法发力的尴尬局面。

司法下乡要求司法资源下乡。司法下乡既是一个目标又是一个过程,过程决定路径,国家司法权力在乡村社会深入、有效运行的过程决定了司法下乡要选择一条科学合理的路径。司法下乡要有一定的载体、形式、物质和人员保障。一方面,司法下乡的过程要求一定的物质经济基础,经济的独立是行为独立的前提。这一点要求要有能够保障基层司法系统工作顺利运行的经济资源和物质条件,进而要求司法下乡过程选择一条推动国家财政资源来保障基层司法系统运行的路径。

另一方面,司法下乡要求有一定人员保障,国家层面倡导单位领导人员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因此,有必要采取合理措施引进法学院毕业生充实基层司法系统,加速基层司法人员更新换代的步伐,提高基层司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这个过程是双向的,一个方向是引进新人才、留住新人才,另一个方向是鼓励非法律人才到非关键性岗位。引进法学院毕业生充实基层司法系统力量的重要举措是给予其具有一定吸引力的经济条件和政治待遇,近年来国家推行的选调生、大学生村官等项目对于司法人才下乡具有的一定的启发。通过在升学考试、国家公务员招聘等政策优惠条件来鼓励更多的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将未来择业的方向下沉,扎根基层、服务基层,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来推动司法改革和发展的进程,让更多的优质司法资源从密集的商业城市下沉到人文空间浓厚的乡村社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