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司法改革的困境及破解之道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12
摘要:司法改革的困境及破解之道

【摘要】司法下乡主要指的是国家的法律元素和资源能够有效地在乡村社会中发挥作用。在法律运作实践中,受乡村社会人文空间、当前国家行政与司法逻辑交叉、基层司法机构法律资源不足等条件限制,司法独立与司法改革在乡村社会中出现一系列困境。文章主要提出通过司法权力运作空间一体化、改革司法机构运行制度、司法资源下乡等路径来推动当前的司法改革进程,以促进乡村社会中的法律运行更加科学有效。

【关键词】司法独立 乡村社会 司法下乡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识码】A

司法独立与改革是国家一直提倡的理念与实践,之所以被反复强化,与当前现实中的司法独立与改革不足直接相关。法律是社会的一部分,司法改革理应在社会结构的框架内进行,是社会结构塑造的产物。因此要实现司法资源和元素的有效下乡,在乡土社会中落地生根并有效发挥其作用,有必要深入研究和解读乡土社会中的文化性元素。无论是熟人社会还是半熟人社会,无论是良性法律还是法律本身出现的体制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静态和动态相结合的分析,认真洞悉乡村社会中的本土资源,将外界注入的法律资源很好地嵌入到乡村社会中去,实现两者之间的有机融合、和谐共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在处理社会事务时,要尽可能地采用规则治理行为,避免和减少使用传统的行政命令方式,规则治理是客观的也是相对公平的,规则治理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的,在处理社会问题时,运用宪法和法律的思维来解决一切治理中发生的问题。正如马克思·韦伯所说的那样,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严密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的基石。基层规则治理在整个国家层面是基础性的,对于整个国家大厦的维护有着显著而积极的功效。

司法独立与改革的困境分析

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最重要任务之一是农村社会的现代化。实现现代化,法治化是重要内容之一。但是,法律本身的冰冷特性决定了其适用的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从现代社会中理性制度的角度考虑,当前的法律形式与内容最佳适用空间是城市社会。城市社会是异质化的陌生社会,法律正适合这种陌生人社会进行整合的需要。但在乡村社会中,由于历史和经济文化的原因差异,现代法律制度进入乡村社会有着特殊的渠道和表述,一些发生在乡村社会中的问题都具有其特殊化的表现,法律制度在进入乡村社会中的运作绩效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乡村社会中有着其特殊的味道,与城市社会相比,尽管当前的市场化与个体化浪潮共同冲击着传统的乡村社会,乡村社会中的传统性与公共性开始消解,但一些旧有的记忆依然保存在乡村社会的深处。

因此,在乡村社会中,要实现司法独立与司法改革的深入进行,有必要因地制宜,采取一些既符合国家整体法律运作逻辑又符合乡村社会特点的法律整合和运作方式。“因地制宜、积极作为是乡土化司法的实践特色。”①只要充分尊重法治运行的本土化资源,并实现外来刚性法律与本土乡土社会的有机融合,依法治国的理念才能在乡村社会中落地生根,法治乡村、法治国家的建设才会有希望。

司法权力的运作受到空间要素限制。司法下乡是与国家权力的分散力度相关的,当前从整体上来看,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渗透程度还是比较孱弱的。我国幅员辽阔,存在诸多偏僻、边远地方,这给司法下乡、国家权力运作带来不少麻烦。在一些偏远地区,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系比较微妙,可以说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中的力度比较松弱,乡村社会往往是处于国家权力维度的边缘地带。之所以会出现这个局面,与自然空间的限制是有关联的,同时在乡村社会中,人文空间在其中的影响力也是不容忽视的。

人文空间是与自然空间相对的,在乡村社会中突出表现为乡土中国的熟人社会,熟人社会在遇到有关民间纠纷的问题时,会有自己处理问题的一些习惯,这在长期运行过程中会形成一种路径依赖,对司法实践活动中的理性原则产生逆反。当习惯与法律产生矛盾时,之间的张力大小决定司法下乡的实践效果,习惯与法律之间的融合程度对于司法下乡的进展非常重要。在当前的乡村社会中,很多民众的法律意识十分淡薄,日常行为逻辑中往往强调自己既定成为习惯的规则,即“潜规则”,按照规则来安排自己的行为逻辑。即使出现一些大的矛盾或冲突,往往会侧重于按照本地的惯例来予以解决,次要考虑成文法律的约束力。可见,在推进司法实践的进程中,工作者们要综合考虑诸多方面因素,地理因素和人文因素是两个重要的维度,地理因素决定了司法实践的理性距离,距离司法权力运作中心越远,其效力可能会更加弱化。另外,人文空间则是司法实践运作过程中的重要感性元素,在人文情怀比较浓重的地区,理性的法律规范容易被感性的关系理性侵蚀,使得理性的法律规范无法有效地渗透进去并在其中发挥作用。

司法机构的行政管理制度侵蚀其他制度逻辑。中国法院的职能在现实中不是简单的司法审判,往往还要处理大量的行政事务,行政职能与司法审判职能之间的边界并不明显,分工界限比较模糊,没有实现有效清晰的分工。按照宪法和法律本身的逻辑,法院的行政职能和司法审判职能是要进行分离的,要提高法院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其实这种职能分离可能是更应关注的问题。一个机构中的行政管理制度会严重侵蚀、同化该机构中其他制度的运作逻辑,司法系统也适应这一原理性的表述。司法系统要充分履行自身法务工作的职责,应确保这一职能实现的独立性,避免受到其他职能的干扰,以保持自己按照设置初衷的制度逻辑运行。在法院的正常审判中,法官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文本来安排自己的审判行为,能够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真实情况。由于行政力量的扩张特性,行政主体希望自己能够驾驭法律权力的运作,以体现出行政力量的优越性。在实践中,由于行政主体占有资源的先天优势,其在资源摄取和占有方面明显比法院等主体更有力量,故在很多情况下,法院要在一定程度上按照行政主体的意志来安排自己的行为逻辑。

“要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良性互动须遵守法治的原则,并恪守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国家权力运行在目的方面的要求,也需要增强来自体制内外的有效监督。”②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运作的独立性和科学性,司法权按照既定的规范和程序来进行运作,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来推行,行政权的运作不能非原则性扩张,侵蚀到其他的权力空间。在自上而下国家相关力量的监督以及自下而上来自民间大众监督的双重监督趋势下,实现两种权力运作的基本无交叉,行政权力不具备凌驾于司法权力的机会,司法权力能够按照自身的逻辑科学地运作下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