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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与晚清地方司法体制的转型(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28
摘要:其二绅官体制的过渡性模式袁世凯在直隶或天津地区推行的“新政”,不仅在运作程式上采取了渐进性方式,而且在制度建构上实行“绅官体制”,使得制度的新旧转换在权力主体上达到了融通性^如四乡巡警由警务学堂内选派

    其二绅官体制的过渡性模式袁世凯在直隶或天津地区推行的“新政”,不仅在运作程式上采取了渐进性方式,而且在制度建构上实行“绅官体制”,使得制度的新旧转换在权力主体上达到了融通性^如四乡巡警由警务学堂内选派文官学生八员,武官学生八名分赴各乡陆续教练“分六局十五区,文官学生六员充巡官武官学生十五员作为巡弁。并谕公正绅士帮同官弁督率巡兵昼夜轮流,照章试办”。传统绅士或乡政人员在新制权力结构中,仍居重要地位,所谓局董也是“宜就地选充。各局巡警教练成后,于各村内择明白干练众所推服者一二人作为局董各处地方利弊可以随时禀商”。各乡巡警也是根据“村庄稀密不一,大小不同,地方之繁简与居民之贫富”,“按五十户设一人,其余穷乡僻壤按百户设一人所募巡警应责成各村绅董在本村内挑选年力强壮,粗知字义之人保送充当”

    在地方司法体制的现代性转轨过程中,传统绅士被及早地纳入到新制度的建构过程中。“窃惟为治之道必须官通民情,民知官意上下相信,而后举办要政,如响斯应……中国向来积弊官绅隔则多蒙蔽官绅通则启嫌疑不惟官与民隔绅亦与民隔,即城绅与乡绅犹隔,往往城关之绅耳闻时法而不能知乡憶乡村之绅心只吝财而不能知事变。所以官欲通民必先使绅与绅通而有以联之,官欲民信,必先使绅为民信而有以导之。卑职窃以为会议研宄所不可无总汇之区也”制度性的优先安排仍然限于传统绅士阶层。袁世凯认为“法政学堂为他日创制之本原。……将安徽等省举人拣发来直,并令入堂毕业后分别奏留,以供任使。至本省士绅各署幕僚,皆有佐治之责,亦分别筹设学堂兼营并进”

    以传统绅士的角色转换作为现代司法制度建构的基础而且以“其学问之优长者,或送省州各学堂或派为本属师范劝学员,其品行之纯正者,则派为巡警总副董即各村村正副均多随时更换”天津地方“新政”运作的“绅董制”,构成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最主要的权力模式,使传统绅士转为近代绅董,由传统功名社会文化角色,转换为权力利益角色,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其办理之权宜散之于绅,其综核之权应操之于官”的绅官模式。

    其三以新代旧的总体性目标然而,无论是运作程式上的渐进性还是体制架构上的过渡性作为确立新制取代旧制的总体性建构目标则是确定无疑的。“臣维司法独立,万国通例,吾国地方官兼司听断救过不遑近今新政繁兴,诸需整顿,亟宜将司法一事分员而治,各专职成以渐合立宪各国制度。天津地方司法体制的现代建构虽然难以在实践中完全避免行政官员对于司法审判的干预,“而目前府县虽不专亲审判,而仍兼厅长之职亦因报案文移既用守令印信且一切布置建筑不能使府县不任责成”。“应俟法部颁有新章再行遵守”,但是“司法独立万国通例”,“宜将司法一事,分员而治”的制度建构、“一律改用检察官”的制度以及地方三级审判制度的建立最终指向司法独立的现代性诉求所以,现代司法体制一经建立不仅一改旧观“从前酌收诉讼费定数太多,且征收于结案之后,往往延宕不缴”,“今变通旧章一切状纸由厅发卖每纸制钱五十文,并遵章贴用印纸,方予收理。此外承发吏规费倶限有定数,交厅存储务使酬其奔走之劳”,“而较从前书差等费,民力己轻倍蓰”。而且也有利于司法主权的维护:“向例外国商民控告华人事件,类皆先赴领事衙门投禀,再由领事转交关道或关道自行讯断,或发交县署判决”,“开厅以来,由县署移交关道发交以及洋商径自来厅控告者已断结十余起, 外

人于过堂时, 则脱帽致敬, 于结案时则照缴讼费, 悉遵该厅章程”

天津地区“是以行之数月,民间翕然从风”的地方司法改革景况,一定意义上表明现代性制度不能决然于传统断裂的条件下确立;同样也只有实现传统社会力量自身的更新,才有可能形成新体制的内在驱动力,最终实现社会与制度的新旧转轨。

 

作者简介王先明 , 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历史中心暨历史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3期

编辑: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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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与晚清地方司法体制的转型


袁世凯与晚清地方司法体制的转型

责任编辑:国平